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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管专车切忌与消费者为敌

http://www.newdu.com 2016/5/30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北京大学… 参加讨论

   
本文根据张维迎教授在10月15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研讨会上的讲话录音整理而成,文章标题为编者所加:

1、做互联网专车是创新,是好事。但这个《暂行办法》如果真要实施,这个好事就做不成了,这是我的一个基本判断。当然我不是说我们主管部门故意让这件好事做不成。我理解,更多的是我们政府部门的错误认知,知识的限制,当然也不排除既得利益的捆绑,甚至权力的任性。但我还是更愿意相信是认知问题。

2、不要与消费者为敌。政府制订对市场的监管政策,需要有个基本的出发点和宗旨。这个出发点或宗旨,终归到底,就是要站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也就是刚才各位讲的消费者主权。消费者的利益,谁说了算?当然首先就是消费者自己说了算。消费者的选择是最重要的,就是要给他们自由的选择权。我们政府的传统总是要做保姆型政府,或者父爱型政府,老觉得老百姓都是小孩子,什么都不懂,容易受伤,容易上当受骗,所以要由大人看管着,规定这个不能拿,那个也不能抓。我希望我们的政府部门,不管是交通部还是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工信部,不要把消费者当做不懂事的孩子,更不要与他们为敌。我们现在好多的管制规则客观上是与消费者为敌,好像凡是消费者拥护的我们就反对。我觉得制订像网络预约车这样的管理办法,首选应该听取的是消费者的意见。

 3、要尊重商业自由和生产者权益。在市场当中每个人都有为另外一个人提供服务的权利,这与消费者主权是一致的。为消费者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这是一个生产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不可以以维护现有生产者的利益加以剥夺。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当汽车出现的时候,如果政府按照马车夫的利益来约束汽车行业的发展,我们就不会有汽车。同样,按照传统实体店经营者的利益决定是否应该发展网商,也不会有亚马孙和当当网。滴滴打车、快的打车、Uber、易到,都有提供网租服务的权利,我们不能因为传统出租车经营者和司机反对,就剥夺他们的权利。我觉得这点在制定政策当中必须非常明确。说的更简单一点,你在这儿开了一个四川餐馆,我在你旁边开了一个粤菜餐馆,你不能说我开餐馆之后你那儿吃饭人少了,就不允许我开。就是这样简单的道理。

回过头来,网约车,是不是真的侵害到原来的出租车利益呢?我觉得没有,至少没有侵害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事实上,网约车给出租车司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他也许就可以选择离开原来受剥削、受压迫的出租车系统,他可以进入到新的网络预约系统,这对他的利益是好的。而且我发现,有了网约车后,大街上打车也没有变得更容易,这说明对出租车需求还是很多,至少需求没减少。如果需求明显减少,满街出租车找不到客户,那才能说他的利益受损了。

4、监督经营者靠得是市场竞争导致的声誉机制。我们现在的管制规则都是建立在一个对市场误解的基础上,这个误解就是市场究竟靠什么维持秩序?我们没有弄清楚。其实市场就是靠声誉机制来维持秩序。声誉机制的载体是企业,企业经营者要对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连带责任,他们最有积极性监督员工。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我投10个亿、20个亿办了一个网络打车平台,我会不会就说谁想加入谁就加入,不管车辆是否合格,驾驶人有没有驾照,有没有犯罪记录,服务好不好?如果我是傻瓜,我当然可能会了。但如果我稍微聪明一点的话,那我一定会制定非常严格的标准,审查谁能当我的司机,谁不能当我的司机。如果平台公司不把好车辆和驾驶人这一关,坏了自己的名声,如果消费者坐在车上以后出事了、受骗了,那这几十亿的投资全泡汤了。我相信这些投资者不是傻瓜,他们心里明白,只有让客户放心,保证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自己才能赚到钱。我坐车的时候会问这些司机,据我所知,现有的网络出租车平台都有一些严格的规定,当然也不完全尽善尽美。关于司机的资格问题,我敢打赌,没有你们的规定,这些公司会写出比你们还严格,还高的规定。所以我们好多的规定都是多此一举,完全没有必要的。

按照准备出台管理办法,所有网租车都要重新注册改成运营车,仅仅这一条就可以把整个互联网+交通的平台公司全消灭掉,因为没有一个人愿意转变。我只是用业余时间提供服务,如果改变成运营车,8年就必须报废,我的车大量价值就没有了。我想问一问主管部门,我们有那么多的汽车年检,难道就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吗?非要改成运营车才能安全吗?现在网络租车五花八门,有不同的档次,但就我所知,即使质量最差的车,也不比现在的出租车质量差!这就是为什么说我们现在的好多监管是基于对市场机制的误解。

自由竞争是最好的监管手段。市场竞争程度与单个企业有没有支配地位无关,与经营者的数量无关。真正重要的是有没有自由准入。如果没有政府规定的准入限制,只有把声誉做好,企业的规模才能足够大。这跟新规定提出的“不允许占支配地位”,是相矛盾的。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说政府规定每一个平台的市场占有率不能超过1%,网络租车平台有数百家,同时又不允许自由进入,那骗子就很多了。恰恰剩两三个平台之后,欺骗就不会了,因为消费者监管很容易,每个消费者都知道谁是谁,无论好事还是坏事,传播都非常快,人们也能记得住,监管的问题就解决了。所以你不可以在文件里面限制平台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市场上不会只留下一家公司,一定会是两三家,但也不可能太多。所有需要品牌的行业,需要信任的行业,最后主导经营者就那么几家。传统的反垄断法只把企业看成生产单位,没有把企业看成声誉的载体,这是非常错误的。这方面我们主管部门可能要更多的理解市场究竟怎么运转。

我要再说一点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什么人家好的东西我们总是不学,看到人家不好的东西我们老拿来要学?当然我们落后,我们有时候老觉得国外的就是好的,其实也不一定好。比如法国,他好多反市场的法律和政策,有好多的既得利益要保护,好多历史沉淀的东西。其实整个人类过去200年的历史就是不断地放松市场的管制,亚当•斯密写《国富论》就是因为当时政府管制太多,市场没法运转,包括贸易不自由,用工不自由。所以我觉得这方面不能说发达国家做的就是对的。

5、我想强调一点具体的建议。出租车的性规定里面说要取消出租车企业的经营费用,这个初心当然是好的,但是你们应该认识到你们的目标,跟你们的管理办法是相矛盾的。为什么这么讲?经营权有偿使用来自垄断创造的租金,也就是政府对经营牌照的限制。有了这个租金你有偿还是无偿,其实就是租金被谁拿走的问题。如果有偿,是租金被政府拿了。如果无偿,就是租金被经营者拿走了。像北京的租金都被出租车公司拿走了,这是严重的腐败。如果我们让这个网约车办法实施,又不收取经营费用,只能使腐败变得更严重而已。我相信这也是政府部门不想看到的。而我恰恰觉得,如果政府对网租车平台执照没有任何限制,恰恰可能消灭了出租车行业的租金。当自由竞争使得当出租车司机和加入网租车赚得收入达到均衡的时候,垄断租金没有了,腐败就没有了,你自然就消灭了出租车牌照的经营费用,司机的份子钱也就没有了。而这个文件是矛盾的,如果你要限制这边,那个经营费用就不可能消灭了。自由的、不受约束的网租市场,这可能是消灭出租车经营费的前提。

我相信,人们对这个征求意见稿的批评是善意的,希望主管部门能从善如流,以后出来的规则真正对老百姓好,对消费者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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