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走访成都多家酒楼、饭店发现,虽然距离春节还有20天,但不少酒店的年夜饭包间已预订完毕,甚至出现“一桌难求”,有些商家还做出了“1.5小时内”必须吃完的规定,超时消费还要收取超时费。(1月26日《成都晚报》)
从酒楼、饭店的角度出发,当然顾客在酒店吃饭时间越短越好,一方面可以接纳更多顾客,获取更多利润,一方面顾客离开酒店之后,服务人员也可以回家过年。不过俗话说“没那个金刚钻就不要揽瓷器活儿”,既然酒店开张纳客,就要遵从经营底线,就要遵从法律法规,就要遵从公序良俗。
尤其是,年夜饭限时不仅违背了消费惯例以及传统习俗,还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由此而知,即便是店家提前告知消费者“1.5小时”内必须吃完饭是酒店“规定”,或者酒店以“顾客反对这一规定”为由不给顾客下订单,也同样违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客观而言,新年到来,酒店也面临着经营成本上升、服务人员也要回家过年的境况,在此语境之下,希望顾客能够“早早走人”也就不难理解。不过,希望顾客“早早走人”,可以通过回赠物品、消费打折等人性化方式,让顾客自愿选择,而不是拿出经营者强势的架势来,随意出台利于自己的规定,并让消费者无条件服从。须知,越是过年过节顾客盈门的时刻,越能够看出酒楼、饭店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以及人格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