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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法两条腿走路值得期待

http://www.newdu.com 2018/6/26 东方网 叶祝颐 参加讨论

  6月19日,个税法迎来第七次大修,此次改革重点主要包括: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并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至于个税改革何时落地,还要看立法进程和社会期待。(6月19日新华网)

  一刀切的单一税制确实对经济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早在2006年,时任全国政协委员陈开枝就提交了一份有名的“7号提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主的建议》。几次调整个税起征点,都有人提出类似建议。如今个税法迎来第七次大修,不仅个税起征点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项目都将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个税征收考虑家庭情况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两条腿走路的个税修法方案无疑值得期待。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就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二次分配。但是现行个税征收办法还存在这样的弊端: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一样。但由于家庭情况不同,家庭整体收入支出差异很大。笔者不妨举例说明:笔者的一位朋友在某外资企业上班,妻子没有工作,4位在农村的老人每月只有100多元养老金。一个人养活7口人,朋友每月万元工资扣除五险一金与个人所得税以后几乎不够养家糊口。而另一位朋友,他的工资6000多元,妻子的工资5000元,加起来11000多元,但是由于夫妻俩的收入分开计税,纳税却少得多。双方父母都有退休工资,还帮忙他们养孩子,他们的日子过得比较滋润。两相对比,不难看出,现行个税征收机制对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了保证税收负担公平,不少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上实行的是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比如,在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纳税人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免征额。在德国,征税的类别以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子女在上学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情形,可以少交税。法国则将家庭人数作为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庭参数为0.5,这样,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就是2.5,家庭人数及经济状况不同,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中国人普遍有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细胞与消费的主要单位,家庭收入水平将直接决定家庭成员生活水准。个税征收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为家庭负担较大的家庭减负,体现了公平理念。

  当然,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付诸实施,还有许多事要做。比如,社会信用体系正在健全完善中,民众诚信道德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再比如,个人隐性收入与家庭成员收入,赡养、抚养人口,家庭成员就业、教育等具体情况不够透明。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打破的语境下,家庭成员的界定还不能单纯以户口本来判断。再比如,税务部门面对无数家庭征税,不便由单位代扣代缴个税,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全面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但是,将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支出、房贷、房租纳入个税专项扣除,可操作性强,实施起来并不困难。

  况且,二套住房认定已经推行多年,不动产登记制度业已建立,社会征信系统逐步完善,随着税收征管法的推进,相关部门启动全国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以家庭收入征收个税的时机基本成熟。此前深圳提出,个税征收将考虑赡养费税前扣除,为个税改革开了好头。希望其他地区跟进尝试,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在总结吸收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在做好将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房贷、房租等专项扣除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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