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从2014年以来,中国法学界掀起了一场规模不小的学术讨论。那就是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这场争论并不只是发生在法理学界内部,各个部门法学者也有不同程度的参与。目前,法教义学在刑法学者、民法学者和宪法学者中更为推崇,而社科法学在经济法学者、诉讼法学者,甚至行政法学者中得到偏爱。
但这场争论的意义并不是要分出知识高下,而更像是发生在学术代际之间的知识更新运动。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使用“法教义学”概念而不是“法解释学”,使用“社科法学”概念而不是“法社会学”。未必都是好事,但这已经反映出学者们的知识偏好和方法自觉。
在这场知识更新运动中,社科法学也得以审视自我。社科法学,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交叉研究、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
总的来看,社科法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分化形成三大研究进路。但研究更需要整合,即不同知识的整合、观察视角的转化、观察眼光的“视域融合”。
整合并不只是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整合。对于法学者而言,首先要做好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整合,社科法学与法解释学的整合。整合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要求研究者精通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域的知识。因为这超出常人的智力和能力,只有少数学者例外,例如波斯纳和埃里克森。
整合,其实强调的是研究者要立足于自己的研究专长,同时又对其他学科保持开放、学习和吸纳的态度。例如,在研究法律社会学时,不排斥心理学,在研究民法学时,不排斥法律经济学。唯有如此,社科法学才有可能更为准确解释社会法律生活中提出的经验问题。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琴辑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