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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女童案轻判?检方抗诉是“依法行权”

http://www.newdu.com 2019/3/20 红网 陆玄同 参加讨论

  今年全国两会上,2018年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受到代表委员们广泛关注,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刚性举措得到代表委员们一致点赞。

  据《检察日报》3月19日报道,中部某省某检察机关借力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成功抗诉了一起量刑畸轻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再次用实际行动展现了检察机关以法治利剑斩断伸向未成年人魔爪的决心与态度。

  事件起于某县一小学教师汪某喝酒后途经女生寝室(有17名女生居住)时,无意发现学生小A(11岁)的被子没有盖好,在其帮盖被子的同时对小A实施了猥亵。随后该县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指控其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以及作为利用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实施猥亵、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等多个从严处罚的情节。但一审法院否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从重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后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处以三年有期徒刑。

  而后,县检察院以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但法官认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量刑情节存在争议,不能认同。直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检、法两家才统一了认识,并于2018年12月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改判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

  检方对于量刑轻重与否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实际上是在履行职责,因为检察院除了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之外,还需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次抗诉,正是行使了检察院的刑事监督权。

  众所周知,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单位,而法院是实施判决的,如果双方没有对量刑理由达成共识,那么这样的判决显然有悖司法正义,也会让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检察院与法院理之间存在制约,在这种合理规范的检法关系中,司法的正义才能得到保障与彰显。

  回归此次事件,对于这样一个违背师德与人伦的老师,这种抗诉对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法律援助,而对该老师从重量刑彰显的是法律的态度和尊严。法律彰显的正义在于让违法者受到相适应的惩罚。对于猥亵儿童的老师,5年的量刑或许足够其反思,但这种量刑变化所折射的是保护儿童的法律牙齿依然锋利。对待未成年的保护,不能以任何理由纵容涉事者逃脱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只有不断用利剑斩断一只只伸向儿童的魔爪,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才能形成一道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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