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中国公民一贯重视名誉权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却一直是比较忽视的。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经常把知晓对方隐私多少作为衡量彼此之间关系亲疏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依据。中国公民不重视隐私,和“隐私”这个词中的“私”字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汉语中,它经常作为一个贬义词使用,且暗含“见不得人”“见不得阳光”,所以完全不应该被“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个人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中国人才渐渐意识到,隐私,其实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利,它与社会的文明程度和人的尊严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与此相对应,在法律对隐私权保护长期缺席后,2010年我国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有了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明程度的快速提升,中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强化。人们开始采取多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同时,关于隐私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但是,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的隐私面临巨大的挑战。
网络时代的到来,是现代公民突然收到的一份巨大的生存礼物。无处不在的网络和流动的海量信息,为人们的生存提供了极大的便捷。与此同时,公民的隐私保护也面临最为严峻的挑战。大数据时代,公民的所有言行都被数字化,人们真正进入到了一个“数字化生存的时代”,而在这样的场景中,公民的隐私极易受到前所未有的伤害:人们的上网痕迹、朋友圈点赞、网购行为、外卖习惯等,都可以通过快捷有效的大数据挖掘技术而整合成传统媒体时代未曾出现过的数字化隐私。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被整合而成的数字化隐私还具有“无感伤害”的特征,即公民的隐私数据被他人非法使用时,往往无法及时感知这种伤害的存在,但没有感知并不意味着这种伤害不存在,而是其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导致伤害程度加剧。
网络时代,公民的隐私无处安放,每个人正在成为“透明人”,甚至,我们可能会面临一个“赤裸裸的未来”。这样一种局面的出现,是和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全体公民对网络认知的不足、隐私保护意识不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随着新媒体、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公民可以非常便捷地在网络上获取和分享信息。通过分享,丰富生命的厚度与宽度,引发他人的共鸣,可以提升自己的生命体验。同时,分享信息也是与他人沟通连接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在社交媒体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例如在微信朋友圈中的点赞、跟帖留言,可以有效增加彼此之间的感情黏度。当然,也有一些人通过分享相关的信息来提升流量,赢得经济收益。但是,许多公民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是在一个公共平台上分享信息,且分享的信息还包含有隐私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相应的电商企业或者是网络平台,也在公民使用网络时,通过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的方法进行数据的深度挖掘。在这个过程中,那些曾经非常简单的数据,通过整合,变成了一种有隐私价值的信息。而所有的这一切就如美国学者帕特里克·塔克所言:预言中的信息时代已经来临,隐私幻觉已经公之于众,我们自然将我们的生活、我们所爱的人的生活暴露给全世界,大众认为这一切无关紧要,于是,自我暴露实际上成了一种奇怪的强迫症。而隐私,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被大量泄露。
关于中国公民的隐私意识问题,百度CEO李彦宏曾经讲过这样一段话:中国人历来不重视隐私。他们对隐私不敏感。他们愿意用隐私换取便捷、优惠……这段曾经引起过轩然大波的话,一定程度上恰恰反映的是中国公民所面临的客观现实。首先,中国公民确实没有重视隐私的传统,只是在近年来,随着人们自主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意识才逐渐在全社会得到重视。所以说中国人不重视隐私,对隐私不敏感,这是一种客观的描述表达。同时,随着网购平台和外卖平台的不断发展,中国人也非常愿意通过网络这种手段来采购衣物、食品。这个过程会获得相应的便捷和优惠,当然同时也会在网络上留下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我们必须承认,网络时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但是,所有的改变都不能以牺牲公民的隐私权为代价。
对公民隐私权有效保护的措施,首先需要提升公民的媒介素养和隐私意识。事实上,许多公民对新媒体、自媒体的大众传播媒体性质并没有正确的认知。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在新媒体上传播分享的信息,可以为更多的人所知晓并且可以快速得以传播。与此同时,许多公民没有良好的隐私保护意识。因为他们并不是很清楚哪些信息是应该被保护的非常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非法利用,可能对自己的人身会造成伤害。提升公民的媒介素养和隐私意识,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之所以我们还需要反复强调,是因为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所以应该多管齐下解决好这个问题,以有效地保护中国公民的隐私权。
与此同时,隐私保护技术也应有所作为。中国公民面临的隐私不保的困境,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关系密切,因此,应该确立这样一种理念:技术导致的问题应该努力寻求技术解决的途径。网络平台和电商企业等应该采取有效的匿名、加密、数据扰动以及人们普遍关注的“删除”技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而政府主管部门政策法规的及时出台,当然是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有效保护的最后底线。(作者是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