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在人们的惯性思维里,执法要严,但法也不外乎人情,主要体现的是法律的温度。所以,遇到超过诉讼时效的案子,或者涉及特殊环境和时间时,往往会以历史原因而忽视了受害人本身权利的追讨。
2016年5月底,重庆童养媳冯泮艳的遭遇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去年6月,经过当地法院调解,冯泮艳终于结束了噩梦般的婚姻。但尘埃仍未落定,她开始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可讨要一个说法于她来说却又陷入了漫漫等待中,而且还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获得什么说法。
将她推出家门的伯父因为证据不足不涉嫌妇女儿童和遗弃罪,因为冯泮艳由其伯父冯正松代养时,冯正松家庭也特别贫困;冯泮艳称被“前夫”及其弟强奸,自己当时是未成年人,且违背本人意愿,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目前唯一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事实就是当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她本人未到场的前提下办了结婚证,该名工作人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针对此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坦言,这是个悲剧,但是由于案件的时间久远,基本上已过追诉时效且取证困难,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童养媳冯泮艳的遭遇是个悲剧,但如果连讨个说法的权利都得不到支持和落实,那才是真正的悲剧,而这个悲剧却将是整个社会的悲剧。
冯泮艳在未成年之前,自己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又叫她如何摆脱被“童养”的命运,固然在那种环境和条件下,很多如冯泮艳一样的女孩难脱此命运,可正是因为法律的阳光照射不到那个角落,才导致了一个又一个悲剧式的童养媳冯泮艳。而这一切的苦果难道还需要她背一辈子吗?
当时年幼无知的冯泮艳不知法,当时也没有为自己寻求保护的能力,但办理结婚证的政府工作人员不懂法吗?不仅没有阻止这场“意外”的婚姻,更在当事人不在场的前提下就办了结婚证,这仅仅是失职那么简单?作为最有可能保护未成年人的机构,政府工作人员都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又谈何让年幼的冯泮艳知法?
法律的惩戒是非常重要的手段,无论是对于有意违法还是盲目违法者,违法既为罪。而冯泮艳的悲剧既已造成,就不能再让这个悲剧延续下去,身体的自由固然重要,心灵的创伤应该得到法律的抚慰,应该为冯泮艳讨个说法。如果每次普法都要靠个案来警醒,那么对于个体来说,这个代价太大了。
法治社会,有制度、有规则,更应有人性的温暖。谁来为童养媳冯泮艳作证,应该得到制度的应答,因为保护弱者,才是法律最大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