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证监会近日公布对九好集团借壳鞍重股份这一“忽悠式重组”大案的查处情况:拟对九好集团、鞍重股份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范围内顶格处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439万元,同时对九好集团造假行为主要责任人员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等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5至10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网民认为,尽管监管部门对“忽悠式重组”进行了顶格处罚,但与违法者可能收获的利益比较,可谓九牛一毛。违法成本低导致此类乱象不绝,应修改证券法,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受到严惩。
应提高违法成本
有网民称,随着门槛的降低,近年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每个交易日停牌的上市公司均在200家以上,其中绝大多数在“筹划重大事项”,即并购重组。网民“朱宝琛”说,“忽悠式重组”先给投资者一个美好的想象,最终上演的却是一幕幕闹剧。同时,“忽悠式重组”往往伴随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其背后是利益主导方的种种阴谋,当浮云散尽,留下的是受骗和被套牢的投资者。
网民“皮海洲”指出,对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案处以的439万元罚款,涉及两家公司、10来个股东和近20名公司职员,平摊下来每个主体才罚14万元左右。这与该“忽悠式重组”一旦成功所带来的数亿甚至数十亿、上百亿的利益相比,可谓九牛一毛。
加大查处力度
有网民称,应尽快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网民“周科竞”提出,想要让造假者知难而退,一方面要增加造假失败的概率,另一方面也要大幅提高处罚力度。对于证券期货的违法犯罪处罚,大可以取消上限,不能让顶格处罚成为造假企业的保护伞。美国处罚造假企业的做法是罚到“死”为止。
网民“曹中铭”认为,对于类似的“忽悠式重组”,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将浙江九好集团持有的股份注销,上市公司将其资产剥离;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还应启动问责程序,相关方与责任人员都应受到严惩。
还有网民提出,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直接受害者。行政处罚力度有其上限,建立完善的投资者起诉、追偿制度,用高额的民事赔偿震慑违法行为,是成熟市场更常见的制度设计。(记者 陈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