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起维权,人们总是习惯性头大,无论是向有关部门投诉,还是直接到法院起诉,都不是件容易事儿。因此,只要不是摊上不能忍的大事儿,多半是“算了,不划算”。
慢慢的,这就惯坏了某些人,胆子大的搞起电信诈骗,胆子小的做起电话营销,反正不过是一个电话的事儿,即使被骗了千把块,能较真到底的也只是极少数。若真摊上了大事儿,有些人则习惯于借势——把事情搞大,媒体舆论一关注,解决起来就容易多了。不得不说,这都不是维权的理想状态。
以电信诈骗和电话促销为例,随着个人信息保护和手机实名制的落实,作恶的成本越来越高,虽然目标群体更加精准,但电话来源也更容易追溯。不过,抬高门槛的威慑力毕竟不足,要想对电话推销这种隐形骚扰予以根治,还需要重罚。
最近发生在美国的一则新闻就令人眼前一亮:因向大量民众进行电话推销,伊利诺伊州法官判决美国第二大卫星电视运营商支付高达2.8亿美元(约19亿元人民币)的罚款,这一金额恐创下美国迄今为止对“骚扰电话”开出的最大笔金额罚单。原来还可以这样?
其实,电话推销是商家的权利,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不能因此而处罚商家。不过,这个权利并非无限权利,消费者同样也有不受打扰的权利,那么如何在两者之间做出平衡呢?美国是这么做的:2003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设立“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根据相关法案规定,全美任何座机和手机用户都可在专门的网站上免费登记,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列入这一名单,之后即可合法避免垃圾广告信息的骚扰。目前,已有超过两亿美国手机用户加入。
这么做的好处有二:首先是明确了哪些人拒绝电话推销。类似于一个免打扰的声明,如果商家执意对名单上的用户电话推销,显然就是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其次是让零散的消费者形成合力。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集体的力量是强大的,有了这个系统,政府部门与公益律师很容易介入,个体维权的成本几近于零——几乎不用做什么,等着赔偿就是。动辄上亿元的罚款,谁还敢以身试法?
其最大的启示就在于,既然维权成本与作恶成本成反比,就要通过制度化的设计,让消费者维权不再艰难,甚至是轻松和值得的。所谓轻松,就是不必亲力亲为地走完所有流程,自有专业人士协助维权,譬如新闻里的“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所谓值得,就是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鼓励下,维权收益可能远大于其受损的利益。譬如美联航暴力驱客事件后,听说可能有天价赔偿,有网友嫉妒道:“哪怕少一个零,我都想被打一顿,不就少俩牙吗?”
不怕吃亏甚至抢着吃亏的消费者,哪还会是弱势群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