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说:“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一切美好道德的逻辑起点,失信则是万恶之源。试想,一个人连起码的诚实守信都做不到,其行为必定是没有底线和边界的。一个行为没有底线的人,与其交往是十分可怕的;一个行为没有边界的社会,其社会成员必定毫无安全感可言。
我们在生活中都有这样的经历:买东西买了假货,借钱给人遇到“老赖”,有的人假话连篇,有些“不差钱”的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其背后都是诚信的缺失。
如何构建诚信的社会呢?笔者认为,一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使诚信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二靠制度机制的保障,提高诚信收益和失信成本,使诚信的人有尊严、有收益,失信的人名誉扫地且代价高昂、得不偿失;三靠诚信文化的形成,使好人继续向善,使恶人自觉弃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形成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文化氛围。
可喜的是,5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国内外实践表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而信用体系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在许多发达国家,人们一般不愿失信、不敢失信。因为一旦失信,读书、就业、创业、信贷、保险、租房、租车、出入境等都会受到影响,可以说是“处处受限”,在社会上很难立足,形成了使人们自觉守信的倒逼机制。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十分管用和有效的,值得学习借鉴。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失信者如何惩?《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还有17个限制性措施: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可以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时失信、长期受限,失信将付出巨大代价。
对守信者又如何奖呢?《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要求,在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的同时,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我们还应看到,信用体系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信用建设包括四大领域: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其中政务诚信是关键,商务诚信是重点,社会诚信是基础,司法公信是保障。奖励和惩戒都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让守信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成为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的行为自觉,人人知信用、讲信用、守信用。笔者相信,落实好《指导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一个更加诚信美好的社会就会在不远的将来向我们招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