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广州日报》报道说,当年的小学教师,现年已经74岁的汪康夫,1976年以来就干一件事情:求清白。现在,当年的“诬告者”,两名女生也站出来为汪老师的清白作证,给法院写信,当地法院也高度重视汪康夫的申诉,表示若符合条件,将予重新审理,这事出现了转折的曙光。
汪康夫讨还清白有希望了。在为汪康夫感到安慰的同时,还有两个大大的问号。强奸案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即由公权力提起诉讼而启动的案件。报道说,1966年5月,已经在江西省吉安市莲花县琴水小学教师任教7年的汪康夫被社教工作组带走,理由是有学生举报他强奸了两名女生。而现在也已经进入老年的这两名女生说,是两名老师要她们在控告汪老师强奸的材料上签名,她们否认汪老师有强奸、猥亵女生行为,老师以不能毕业相威胁,两个12岁的女孩才签了字。最终汪康夫以强奸两名女生,猥亵十名女生的罪行被判10年徒刑。这起案件完全是一起有意做成的冤案,当事人提出申诉后,理应由司法部门启动复查,纠正错案,而在报道中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受冤者几十年来无助地奔波、申诉不止。
广州日报的这篇报道中只有当事人50多年来受冤、伸冤的经历,而没有案子的起因:是谁、为什么要做成这桩案子?谁需要把一个24岁的青年教师判为强奸犯?据报道,当时法院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琴水小学社教工作队当年的一个调查报告。这份日期为1966年5月25日的报告显示,汪康夫自1964年以来,采取以治病为名、找学生个别谈话、指导作业、买票看戏、教女学生游泳、带女学生上山砍竹子等手段诱奸女学生洪仔妹、尹福珍。这些莫须有的罪状是谁的杰作?当年进驻该校的“社交工作组”是谁负责的?是谁指派两名教师威逼学生签字的?如果当年的冤案制造者、主使者不受追究,如果诬人清白几十年,几乎毁了人的一生而可以不负责任,那么,汪老师即使讨还了清白,也不能说得到了正义,至少这正义是残缺不全的。
还值得指出的是报道提到的一个细节。汪康夫十年刑期结束后,正值文革结束全国范围的平反冤假错案开始。汪康夫给“诬告”他的女生之一写信,想问她当年为什么要告自己强奸;“写这封信时我很纠结,担心这封信落到她丈夫头上,影响她的家庭和声誉。不过,最后还是决定试试。”一个被诬告的人,还会想到不要给他人造成麻烦;而陷无辜于囹圄者,有一点愧疚和悔意吗?司法的公平掌握在具体的执法者手中,具体的执法者的良知决定了每一个案件中公平正义的“含金量”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