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企业债发行方式”并非问题的全部,央行还有更大的企图:那就是推动“银行成为企业债的买家。”
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于“国债”。当初之所以如此限定,主要是考虑到银行规避风险的需要。随着银监会成立,《商业银行法》进入修改程序,理论界主张扩大商业银行投资范围的呼声日渐强烈。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在《商业银行法》修改二审会上曾表示:“修改应充分考虑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重要精神,关注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银行和保险业的资金,通过改革必然会有序地进入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的领域。以解决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失衡的问题。”周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银行资金进入企业债市场”的问题,但依然给了人们合理想像的空间。
有消息人士透露,《商业银行法》三审很有可能增加“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企业债”这一条。“如果这一条能够实现的话,将是企业债市场发展的一个重大利好。很显然,因为需求将被成倍放大。”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分析师赵鲜明表示。
而央行之所以对此态度积极,其用意当然是希望借此降低困扰银行的居高不下的贷款比例,使其资产负债结构趋于合理。因为购买企业债相对放贷而言,虽然利息收入没有贷款高,但是企业债具有贷款所不具备的“流动性”,有助于银行降低风险。
“一旦商业银行进入企业债市场,毫无疑问将成为市场的主力。”某研究人士表示。
监管权之争
不论是央行试图引入“发行方式改革”,还是希望推动“银行资金入市”,对于当前急待发展的企业债市场而言,最大的悬念仍然是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何时出台。而其中“谁拥有企业债市场的监管权”则是悬念中的悬念。
目前企业债市场延袭的监管架构可以称为“三家分晋”:国家发改委管发行主体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利率;证监会管上市交易的债券。“简直可以用混乱来形容,”高盛中国区总裁胡祖六对这样的监管架构曾经评价道,“严格的额度控制和缺乏统一的监管思路,是导致企业债市场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实际上,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之所以长期陷于“难产”的境地,也和各个部门对于监管权的意见相左直接有关。自1999年央行把企业债市场的主要监管职能交给原国家计委后,后者一直承担企业债市场的主要管理职能。《条例》的修改也由国家发改委主导。
“据说,新的条例一度递交给了国务院法制办。但是后来有人提出这个市场应由证监会行使主要监管职能而被打了回去。”有消息人士透露。
这种无法求真的“说法”有一个佐证:那就是发改委有关人士在屡次批准发行企业债的时候,都用了国务院“特批”的字眼,避开了矛盾。
三家之中,央行虽有“暗渡陈仓”之策,但是态度明确:“企业债将来不论由哪个部门管,像目前这样严格审批显然不行。”央行前任货币政策司司长戴根年初在企业债券系列研讨会上有此表示。证监会自有“当仁不让”之理,而且种种迹象表明证监会似有意与发改委一争。
花落谁家?
迹象在今年8月初显现。是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此举用意自然是想为深套股市难以自拔的券商提供一根“救命稻草”。
虽然证监会特意说明这是“公司债”,但是依然有好事者发出疑问:“公司不是企业吗?”
不过,因为券商属于证监会当然的监管对象,发改委自无话可说。但有一个细节可能容易被人忽略。证监会发布该办法后,同时宣布要出台六个配套文件。如今五个文件已经面世,独缺一个文件“待字闺中”:《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业内人士都清楚,对发债主体进行“资信评级”是企业债发行必过的一关。而与此相应,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认证也是企业债市场监管的另一个重要内容。以前还没有任何文件对此明确。如果说前五个文件只是覆盖证监会涉及券商发债的“自留田”的话,这最后一个文件显然已经突破了现行法规规定的范畴。难怪中国诚信信用管理公司副总裁何敏华评价:“把信用评级引入证券并纳入监管范围,可能会成为中国企业债市场规范化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式事件。”何敏华供职的中诚信成立于1992年,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
问题恰恰出在“突破性”上。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尚未出台,谁赋予了证监会监管信用评级公司的权力?央行最近刚刚成立“征信管理局”。难道央行也有意把“征信业”的监管权拿过来?
不论是对信用评级业的局部监管,还是对企业债市场整体监管,似乎都到了一个应该给个说法的时候了。否则,任何对企业债市场大发展的期待也只是空想。
单一的股票市场无法生存
就金融产品的价格机制发育来说,债券市场比股票市场更重要。中国的股票市场在缺乏债券市场的前提下发展起来,可以说是一个奇迹。但这种奇迹是虚幻的,到了一定发展阶段,没有相应的债券市场做支撑,这种奇迹也就成了泡沫。究其原因,在于债券市场是成就各种金融衍生品的孵化器,而各种衍生品的出现才能够完善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现期价格和远期价格的预期。在没有债券及其衍生品市场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股市上面临的风险经常是系统性的,无法通过投资组合来化解。所以一有风吹草动,股市就会得严重的“流感”。我们可以看一看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一些情况:在1850年-1974年间,金融业只有25种主要的创新业务,到1970年-1982年间,出现了38种金融产品,而到1980年-1986年间,出现了70多种金融产品。这些金融新产品主要是承销债券、衍生工具、或有银行业务和银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表外业务。由此可见,金融系统中的创新主要是银行表外业务的创新,而不是股票市场的创新。如果我们把眼球仅仅放在股票市场改革上,而不顾债券市场,那么必然导致金融系统成为一潭死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