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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九大技术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管理人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分离技术在应用时注意两点:一点是分离要合理化,使用该技术,除要合法化以外,还要注意合理化,使分离出去的部分,尽量往低税率上靠,否则就没有意义;二是节税最大化,通过合理的分离,使分离后的企业达到最大化的节税目的。

  五、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即税前扣除技术,是指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那一部分税收,扣除技术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税种对扣除项目、扣除多少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准予扣除的项目扣除的范围,有些是对所有纳税人通用的,有些则只是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而设计的,应严格区分开来。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因已在境外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准予从中扣除;又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再比如,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税额时,允许将支付给工人工资、限制性支出等项目按照标准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运用扣除扣技术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扣除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各项扣除的项目按上限扣除,用足用活扣除政策,因为扣除金额的最大化,就意味着应交税基的最小化,扣除的金额越大,交税就最小,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二是扣除项目最多化,企业应尽量将照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一一列出,凡是符合扣除的项目,都要依法给予扣除,列入

  成本,因为扣除项目越多,计税基数就越小,节减的税就越多;三是扣除最早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使各种允许的扣除的项目尽早得到扣除,因为扣除越早,企业交纳的税金就越少,节省的税金就越多,企业早期的现金净流量就越大,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六、抵免技术

  抵免技术是指当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所得或财产重复征税的一种措施。例如:某纳税人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为100000万元,已在境外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0元(该国适用企业所得税率30%),按照我国税率33%计算应补交的税款为100000×33%-30000=3000元。

  抵免技术在运用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抵免项目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可以抵免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把能参与抵免的项目全部抵免,因为参加抵免的项目越多,就意味着节减的利润越多;二是抵免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使参加抵免的项目的金额,最大化地进行抵免,抵免的金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就最大。

  七、缓税技术

  缓税技术,又称延期纳税技术,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缺少资金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纳税困难,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延期纳税的条款。有的是对某个税种规定了准予缓纳,有的则是对所有税种可以缓纳。尽管采用缓纳技术不能使应交纳的税款免纳或少纳,但它使应该交纳的税款可以向后推迟一段时间,而且不需支付任报酬,这就相当于从政府手中拿到了一笔无息贷款,不仅节省了利息支出,而且还带来了因通货膨胀带来了好处,变相降低了应纳税额。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税款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缓税技术在使用中应该注意两点:一是使缓纳时间最长化,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尽量争取缓纳的时间最长,因为延长的时间越长,相对节减的税收也就越多;其次是缓纳的项目最多化,争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找足找齐各种原因,经税务机关批准,使这些项目纳入缓纳项的行列,因为缓纳的项目越多,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也就越大,节税也就越多。

  八、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它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和减税方式。退税技术所涉及的退税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交纳的税款。例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项目,允许退还已交纳的所得税的40%。又比如,对 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或改造进口软件后对外 销售的产品按税法规定按17%税率征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这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开发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

  实施退税技术的要点:一是尽量争取退税项目的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更多的退税待遇;二是尽量使应退的税额最大化,因为退还的税越大,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

  九、税收优惠技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已初步形成了由沿海到内地,以及沿江、沿海、沿边多层次对外开放的格局。与之相适应国家对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1996年中国的进口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在普遍降低关税的同时,取消了全国各类经济区域的进口优惠政策,对所有经济区域进口的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部开发区等,在国家核定的进口额度内,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退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返还100%,以后每年递减20%到2001年停止返还,对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仍实行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各类经济区域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下进口设备的政策,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执行。目前,我国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北京地、上海地区、中国西部地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必须掌握优惠政策,其次,我国的优惠政策,随着与WTO的接轨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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