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国政府及公用事业部门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早有法令或条令规定,政府各部门和公用事业部门(也包括国有企业)所需物资、服务、工程的采购,都应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但与此同时,因这些国家基本都有“购买国货”的立法,所以,过去招标基本限于国内。1980年1月1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的关于政府采购须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协议通过以后,国际招标才成为这些国家的主要方式。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成员国政府采购应保证更大范围的国际竞争。因此,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150000特别提款权(约合 197,000美元,1987年改为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者,都须运用国际招标采购,接受投标和授予合同时,对国外供应商和承包商应与国内供应商和承包商一视同仁。
受关贸总协定《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协约国各政府应将自己的关于招标的法律,规定、条款、及管理方法、按照协议的规定在指定刊物上发表,或采取适当行动使上述内容被其它国知晓。并且,协约国应准备向其它协约国解释自己的采购程序。同时,应准备为其它协约国提供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