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处理
在业主和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监理单位可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该工程最终结算时,应以业主和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例如,三峡二期工程IIA标段排砂孔和电站进水口通气孔,设计孔径分别为750mm和1500mm,由于孔径小,采用现浇成型施工无法拆模,经设计变更,同意改现浇为预制砼施工。未达成变更协议前,按现浇砼合同价作为暂定价格临时支付工程款;最终结算时,按双方最终核定的预制砼单价进行补差。该变更的处理即为特殊情况下变更处理程序的实际运用。
4 工程变更的处理原则
4.1 变更合同量清单的审查与处理
《三峡大坝和电站厂房二期工程土建与安装施工招标文件》规定:原合同清单中有项目和单价的,如果发生变化,致使该分项工程经审查的实际工程量超过原合同此分项工程量的15%(不含15%),应按业主的规定办理变更合同量清单的审查,再据以填列工程月报表和价款结算单。工程量变化在15%以内的,或原合同有项目和单价,实际施工时,仅因规格和型号发生变化,经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可使用就近单价,并按业主要求提交工程量调整清单。
4.2 确定变更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基于以上原则,三峡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中,处理工程变更价款的具体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另一类是合同无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
4.2.1 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定价方法。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即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工程量清单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单价和价格的采用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②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③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