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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采购成本控制与绩效管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一是要形成规模效应,坚决抵制应急零星采购行为,避免重复劳动;

  二是采购方式的确定要合情合理。对于一些配置型号相对固定的产品,不要拘泥于限额的规定,刻意追求邀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形式,其实只要询价能够达到时效高、价格低廉、节约采购成本等多重效果时,就没有必要邀请评委来搞所谓的形式评标,浪费人力物力。

  2、便利采购人招投标行为。

  一些采购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供应商的资质提出特殊要求,购买标书阶段要求带相关资质原件参与验资,本身是出于规范采购工作的考虑,合情合理,也可以说是一种经验。但笔者认为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要充分考虑到潜在供应商的难处,如因报名时间有限、携带困难或法人代表外出相关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等原因,有些供应商资质原件不能携带至报名现场,假如一味死板操作,势必造成供应商来回奔波,浪费严重。有些地方新登记的供应商还要搞形式主义的廉政承诺与准入通知书,报名前必须办理,增加了投标成本,也不能达到反腐倡廉的真正作用。因此在综合考虑各项工作指标规范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系列方便投标人的行动:如资质原件在开标前验看或评标时由评委查验,标书可以邮寄,也可以发E-MAIL、发传真,暂不收取标书工本费,开标时一并交纳,这样做可能在开标前不能确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数量,但其实就是每家供应商都派人来现场购买标书,也有不来参加开标的可能性,关键是机构内部要协调一致,岗位把关要严格,不必要耿耿于怀付出的劳动得不到尊重,立意要有全局性,采购机构本身就是服务机构,多付出一点,多方便供应商一点,应该是我们的本份。我们知道应急采购确实也是各地挥之不去的客观存在,太死板也不行,总体原则要方便客户,对采购时效性的要求应该是采购当事人追求的共同目标。由于非公开招标方式信息的相对闭塞或者信息发布渠道的不规范,潜在投标人有时事先不知投标要求,或者由于电话通知的人为因素,潜在投标人信息不对称,冒昧前来购买标书,也有风险。当然采购机构的职责还是要公开信息发布渠道,采购程序与采购人应急需求有矛盾时,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政府采购只有符合了法定程序,才能保证采购工作合法合理高效公正。

  3、采购机构要想方设法降低采购成本。

  一是减少业务费用。

  电话可以使用磁卡式的,各岗位核算费用,节约有奖,超支自付,自律很重要;办公设备购买设专人负责,减少浪费,购买清单与领用人签字清单要相符合;尽量避免租用开标场地,采购机构的现有开标场地完全可以用于开标,不必要劳民伤财,要以适当的方式向当地主要领导解释清楚,法律是要切实遵守的,要敢于和善于顶住领导压力,抵制不必要的场地租用花费,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可以请相关领导出面协调信息发布费用问题,出于支持政府采购工作考虑,力争做到在当地媒体发布招标信息零收费。公开招标且预算超过一定金额时再邀请公证处参加现场公证,公证费虽有中标人出,但最好不要按一定比例收取,可以采用固定值,如500元、6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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