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传统模式
传统模式(如图1)是指由业主委托建筑师或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各项有关工作(如进行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在设计阶段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订立施工合同;而有关单项工程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一般只派业主代表与咨询方和承包商联系,负责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此模式的优点是管理方法较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都很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设计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缺点是项目周期较长,业主管理费较高,变更时容易引起较多的索赔。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控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参照的世行、亚行和FIDIC的这种传统模式。
设计-建造(Design-Build)模式(如图2)起源于欧洲,是对传统的承发包模式的变革,是为了解决设计与施工分离的弊端而产生的一种新模式。
设计与施工分离容易产生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是项目经济性的决定因素,但是设计者往往较少考虑设计的经济性,而且设计酬金根据投资额的百分比计算,投资越高对设计者越有利;
(2)设计者较少了解施工,也较少考虑施工,有时会影响施工的有效进行;
(3)在设计时还不知道谁将是施工者,因而不能结合施工单位的特点和能力进行设计,在确定了施工单位以后,可能会引起设计修改;
(4)施工者“按图施工”,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影响其积极性的发挥;
(5)若施工图完成以后再发包施工,项目建设周期长;
实行设计—建造模式(D B)即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实行项目总承包(D B)模式的优势所在。项目总承包(D十B)模式一个重要的的特点是在招标时可能还没有一张图纸,这时的招标必须要有功能描述书以及有关的要求和条件说明,这种招标叫做功能招标(相对于此,施工总承包称为构造招标)。这种模式在投标时和订合同时是以总价合同为基础的(允许价格调整),在项目原则确定之后,业主通过功能招标只需选定一家公司作为设计-建造总承包商。总承包商首先选择一家咨询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然后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商,当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设计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近年来这种模式在国外比较流行,由于可以采用阶段发包方式,所以项目可以提早投产;同时,由于设计与施工可以比较紧密地搭接,业主能从包干报价费用和时间方面节约经费及从承包商对整个工程承担责任方面得到好处。不过这种模式的缺点主要是业主无法参与设计人员(单位)的选择,在设计细节效果方面(如建筑美学方面)的控制能力降低;另外,由于是造价包干,可能会影响设计与施工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