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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震灾报道与信息公开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 佚名 参加讨论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已将知情权列为一项基本人权。近年来,我国加快了信息公开的步伐,从法律上建立了灾难信息公开制度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03年非典疫情早期,有关主管部门仍然将其当作政治问题对待,对试图报道疫情的新闻报道进行“围追堵截”。媒体的缺位和沉默,公众没有及时知情,谣言、抢购、外界的质疑,使SARS疫情变成社会危机。后来,中央要求迅速在媒体上报道真相,介绍防疫知识,每天通报疫情发生情况,包括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所有的真相都对外公布,极大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迅速地稳定了民心。这表明,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造成的压抑,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甚至产生社会危机,而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则会释放造成危机的压力,使社会趋于稳定。“谣言止于公开”,在信息充足的条件下,远离事实的谣言就没有市场,因为大多数人都有足够的信息做出判断。在没有充足的信息的条件下,谣言就会被扩散。因为,人们除了相信这种谣言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鉴于这个教训,国务院在2004年5月中旬制定和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灾难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规定国家建立灾难的信息发布制度,向民众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信息。这表明最高执政者决心突破“泛政治化”思维方式的束缚,树立民主社会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积极顺应全球化信息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

  2005年8月8日,民政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使得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数不再作为国家机密,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这不仅扭转了救灾工作的被动局面,更是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8月30日《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并于当年11月1日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责任。2007年4月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更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而党的十七大更是把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议程。至此,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建立,公民知情权也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近年来灾难报道发生的一些变化,特别是汶川震情报道的及时充分,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不断增强的体现,也必将对今后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改革灾难报道,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汶川地震的这一天,对中国信息公开的进程,具有意味深长的历史意义,也提升了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我们希望这不是一个个案,而要及时总结经验,把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即时报道变成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和恒久的良性机制。-

  (作者系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新闻学博士。项目来源:复旦大学新闻传播与媒介化社会研究985基地项目“新闻传媒在风险社会中的功能定位”)

  注释:

  ①鲁宁:《中国每年因突发事件损失6500亿!》,《东方早报》2006年1月9日

  ②沈正斌:《灾难新闻报道方法及其对受众知情权的影响》,《新闻大学》2002年夏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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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信息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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