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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形象代言人应遵循的标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如果所选的形象代言人不幸“出事”了,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立即更换广告。

  红豆担任中国儿童基金会安康计划“形象大使”竟涉嫌猥亵男童,这对儿童基金会可是绝妙讽刺;毛宁的同性恋丑闻,让其东家浙江开尔服饰不得不叫停一切赞助及广告活动;高枫在去世前一个月曾与浙江浩男西服签约担任该品牌形象代言人,而高枫的突然去世使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

  2、 要确保形象代言人广告的真实性。

  欧美一些国家中均视形象代言人广告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美国更要求做广告的形象代言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而且已有好莱坞影星被罚50万美元的事例。

  如果按照欧美国家的标准,那么我们所见到的大多数形象代言人广告,恐怕都难逃被罚的下落。“巩俐阿姨捐赠希望工程”事件,让巩俐差点晚节不保。天天忙着为儿子补钙的某演员,其实只有一个女儿。明明还未做母亲,某位女演员却告诉你,她的宝宝服用了××产品后,吃什么都香了。目前,明星的假证言广告,已经引起了消费者的普遍反感,国家的有关立法限制也只是时间问题而已,因此,企业在拍摄代言人广告时,应该把握分寸,避免引火烧身。

  3、 要避免记住了代言人忘记了品牌

  代言人毕竟只是品牌宣传的一个工具,广告的重心应该是品牌而不是代言人。由巩俐担任主角的××干红广告片,咋一看以为是巩俐的形象宣传片。有些15秒的广告,前5秒都是代言人的形象广告,竟然没有出现产品,这不是在做广告,而是在玩广告,企业的多少血汗钱打了水漂,简直是犯罪。

  还有一些广告,明星在广告里吆喝了一大通,消费者只记住了明星,并没有记住广告的具体内容,企业花钱为名人做了广告,所以这样的广告不应该叫做“名人广告”,而是“广告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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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企业形象代言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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