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晟:能源价格改革不是简单调价格
源价格改革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但不少人以为能源价格改革只是调价格。这种观点显然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没有真正认清能源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基本内涵。
近年来,我国能源价格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距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还有较大差距。一方面,我国能源产业整体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价格尚不能很好地引导供求变化,在促进竞争、提高能效、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主要能源产业即油、电、煤、气的市场化进程不协调,导致市场化进程较快的产业市场配置资源的效果受到影响。比如在煤炭市场实现价格并轨后,市场煤与计划电的矛盾愈发突出。同时,能源价格体制改革作为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绝非能源领域的内部事务,特别是国资国企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关系理顺等都是制约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进程的重要因素,突出表现为相关方面对能源价格改革的诉求并不一致。
虽然能源价格改革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但只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做好顶层设计,运用系统思维,抓住改革的关键环节,就能够取得更大成效。
首先,应明确单纯以能源价格升降来评价能源价格改革效果是不可取的。实际上,这仍然是基于计划经济和部门利益考虑的思路,而不是着眼于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衡量能源价格改革成效,应当主要看能源价格是否合理。所谓合理,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能源价格要体现能源的真实利用成本。如果价格不能反映成本,那么,不是扭曲生产就是扭曲消费,能源生产革命和消费革命就无从谈起,提高效率和推进创新也无从谈起。第二,能源价格要体现能源利用带来的外部效应。如果无法将外部效应内部化,那么,能源利用产生的副作用如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必然制约能源、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空间。第三,能源价格要体现能源利用机会的代际公平。在以一次能源为主的能源利用结构下,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显得弥足珍贵。如果只算当代人的经济账,子孙后代就可能没有能源可用。可见,价格能否在合理水平上运行根本上取决于体制变革,而不是在原有体制下价格调整幅度大一些、频率高一些就能解决的。说到底,就是主要通过市场去发现能源的真实价格。
其次,在能源价格改革上,政府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加快培育让价格顺畅形成和传导的制度环境。主要着力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能源法治建设。能源价格改革也是能源经济法治化的过程,现有能源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已经限制了市场定价机制形成和发挥作用。二是解决能源领域的市场准入问题。公平市场准入是“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的前提,对于技术经济特征适宜引入竞争的领域和环节,应破除进入壁垒。三是构建适应市场化要求的新型监管体制。政府该管的价格要管好,如提高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效率、公平解决能源贫困问题、改善服务质量等;不该管的应放手给市场,让供求双方在竞争中发现和传递价格;同时,致力于防范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优势地位滥用,做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能源价格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尽管能源行业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国民经济关联性强,很多体制性问题根深蒂固,但这正是推进能源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所在,只要明确方向和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就能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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