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勇:财税改革离不开高效的激励机制
众所周知,财税改革总体方案早在2014年6月30日已经中央政治局通过。这是财税改革的大纲。之后,预算法修正案顺利通过,并于2015年起实施。国务院及财政部门就新预算法的实施和加强预算管理制度发布了一系列意见和通知。地方债管理制度也在逐步规范,对存量地方债所采取的债务置换措施也已出台。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在近几个月中得到多次强调。PPP正得到积极的推广。总之,财税改革已呈现新气象。但是,这与全面深化改革和有力度的积极财政政策的要求仍有不小差距。
改革措施难以落实,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改革措施不够完善,不接地气难以落实;二是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没有动力去落实。
前者只能通过改革方案的不断完善,才能得以解决。特别是,财税改革总体方案已经明确,但某些具体改革方案尚未明确,改革总体进程必然受到影响。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就是一例。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不仅仅是一个与政府间财政关系规范化有关的问题,而且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事权划分以及相关的政府间财权和财力划分方案未出台,势必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后者则有细究原因,分类分步解决。
财税改革是综合改革,不只是财税部门的改革。这意味着,仅靠财政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地方财政部门能够在改革中发挥积极主导作用,但改革的完成需要政府其他部门,需要各种各样的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组织和单位的共同努力。财税改革管理任务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要靠财政部门之外的力量。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让政府真正定位于公共服务型政府,现代财政制度才有可能真正建成。政府职能转变裹足不前,就意味着财政改革与管理创新举步维艰。为此,需要深入分析各种改革和管理创新任务落实的影响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并逐一化解。
显然,强调改革的难度是不够的。地方财政部门需要从全局的高度,重视财税改革管理任务的完成。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改革关乎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完成。
财税改革与财政政策的实施有着密切关系。2015年,中国实施有力度的积极财政政策。这样的政策要求财政支出扩大和收入的减少。支出不到位,财政资金积压必然影响财政政策效果。为此,地方财政部门要从有力度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高度来看待存量资金盘活的意义,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动。在地方政府收入压力剧增的背景中,采取增加收入的举措,也与积极财政政策相悖。
地方债置换既是财政问题,也是市场问题,只能通过市场的方法来解决。地方债券发行必须遵循市场原则,过低利率自然不利于发行。偏离市场原则设定利率,会妨碍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地方债置换任务要完成,就必须深入市场,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相关经济主体的利益,在平等磋商中解决。这里有新机制需要地方财政部门积极探索,但绝非数日之功。
总之,全面完成财税改革管理的任务繁重,早已超过既往正常的财政工作任务,要圆满地完成任务,离不开高效的激励机制设计,离不开财税专业研究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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