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在不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出售给独立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再以合理的价格向社会销售,即可以达到筹划的目的。[10]
(2)运用价格临界点筹划。消费税法规定,部分消费品适用不同档次的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如新消费税法规定复合计税的卷烟,对于从价计征部分,每条卷烟的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时,税率为36%,在70元以上时,税率为56%。那么划分不同税率(税额)的价格就是临界点价格。生产这类消费品的企业在定价时,如果价格接近临界点,为了节税,适宜将价格定得略低于而不是略高于临界点价格。如某厂家销售一标准箱(250条)卷烟,其定价接近临界点,有A、B两种备选方案:
A方案:每标准条单价定为69元,收入=69×250=17250(元),应纳消费税=17250×36%+150=6360(元)。
B方案:每标准条单价定为71元,收入=71×250=17750(元),应纳消费税=17750×56%+150=10090(元)。
两个方案相比,A方案虽然从收入上看减少了500(17750-17250)元,但是可以节省3730(10090-6360)元的消费税款,综合来看最终获得3230元的筹划效益,因此A方案优于B方案。纳税企业销售量越大,这种节税效果越明显。
(3)避免从高计税的筹划。消费税法要求,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税法,加强平时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兼营行为做到分别核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款流失。对于销售成套消费品的企业,纳税人可以和经销商达成协议,产品出厂时不成套包装,待经销商出售给消费者时再临时包装;或厂家在商场设立销售专柜,销售收款后再适当组合包装,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消费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税。纳税人在知晓了税法的规定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多缴,应慎重考虑发生换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这样的涉税行为。
3.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1)分解营业额的筹划。营业税一般是按收取的营业额的全额计税,因此营业税筹划的着重点是分解营业额,降低计税基数。如当建筑业、服务业纳税人收取的价款包含需要转付出去替客户购买材料、设备或租用场地等价款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避免包括这些付款项目,建议客户自行购买或租用场地,或就这些项目另行签订代理合同,这样可以降低营业额,只就自己提供的劳务和代理行为收取款项计税,从总体上降低营业税的负担。[11]
(2)运用签订合同技巧的筹划。按照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按照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12]企业可以合理运用这两项条款,通过签订内容不同的合同来进行纳税筹划。
如新欣宾馆将其所属的饭店出租给职工王磊,王磊以年租金30万元获得2年的承租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王磊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并单独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每年上交租金30万元。针对该项业务,新欣宾馆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为1.65万元即(30×5%)×(1+7%+3%)。如果新欣宾馆与王磊改变合同签订的内容,变上交租金为上交管理费,王磊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证,这样,饭店可视为新欣宾馆的内设机构,虽然仍以新欣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但宾馆收取王磊租金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就可以免除了。
(3)混合兼营行为的筹划。营业税中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不同项目的应税劳务的规定与增值税类同,其筹划方法也与增值税类同,可以借鉴前面所述的增值税中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筹划方法。
(4)单设企业的筹划。对于税率明显偏高的营业税税目,可采用单设企业、分离业务的方式节税。如娱乐业的营业额按规定除了包括门票收入、台位费、点歌费收入以外,还应包括烟酒、饮料、食品、茶水收入等。如果地方将营业税的税率定得比较高(20%),娱乐企业可以考虑单独设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专门经营烟酒、饮料、食品等,对这部分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避免按20%的高税率缴纳营业税。
除了以上介绍的流转税的筹划方法外,这三种税都还可以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三、纳税筹划要考虑筹划风险
企业要节税,国家要征税,在税收征纳关系上,企业与国家是相对对立的两个方面。企业避税的成功,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国家税收利益的丧失。对税法变化了解不及时,稍不经意,企业的纳税筹划就可能演变成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因此,企业的纳税筹划一定要在合法、守法的前提下进行,违反了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不但不能节约税款、降低税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反而会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轻者要缴纳罚款、罚金;重者要被警告、处分甚至判刑入狱。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并在相关法规中有所体现,如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于存在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等避税安排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并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因此,纳税筹划是一项高风险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及其带来的风险,将其作为专项工作,安排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做。当前,我国正处于税制改革时期,税收政策变化比较大,企业有关人员一定要经常了解和不断学习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避风险,进行有效筹划,以获得理想的筹划效果。
四、结语
很多纳税筹划方案都是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面对新一轮税制改革以及通货膨胀、物价普遍上涨及生产成本加大、税务负担较重的现状,企业除了期盼国家进一步加大税制改革力度外,自身也应积极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寻求降低纳税成本的有效方法。
在筹划活动中,纳税企业应站在战略高度,深刻理解税法精神,顺应税法政策导向,随时关注财税法规的变化,与时俱进,事前规划,适时根据最新的税法条款合理安排运营活动,针对流转税不同税种的特点,多角度地设计和更新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并在筹划中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持筹划方案的灵活性。
企业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明确违法与合法的界限,防范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化解风险,最终通过有效的筹划活动提高税务管理水平,获得延迟纳税的资金时间价值或降低纳税成本的成效,实现企业财富的稳健增长。
*本文系中华女子学院2009年度科研规划一般课题项目“新税制改革对企业税务筹划影响研究”(项目编号:KG09-03004)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判断标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是否在50%以上。
②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除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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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翟琦.营业税的纳税筹划[J].中国外资,2011(4):107.
[作者简介]季松(1967-),女,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税务、审计;嵇冉(1964-),女,北京市人,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统计、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