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伊斯兰金融思想作为伊斯兰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系伊斯兰教崇商理念的重要表征,具有独特而丰富的伦理内涵。伊斯兰银行是伊斯兰金融思想的实践,20世纪50年代于巴基斯坦等地兴起。伊斯兰金融既有其自身优势,又有一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伊斯兰金融 经济思想 伊斯兰教
作者简介:马玉秀(1977-),女(回族),青海民和人,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伊斯兰经济研究,上海200083;祁学义(1967-),男(回族),甘肃临夏人,上海外国语大学东方语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伊斯兰文化研究,上海200083
伊斯兰经济思想是一种强调“则卡提”税收制度以及废止“Riba”的金融理论。“则卡提”(强制性的宗教义务)的设立遏制了贫富的两极分化,使社会的投入分配曲线(洛伦茨曲线)趋向于一个相对均平的数值,废止“Riba”的金融思想核心亦是将社会公正视为个人和国家行为的目标和衡量尺度。《古兰经》及其教规中包涵着广泛的伦理学内容,由此建构的伊斯兰沙里亚法(Shariah)是一种神圣律法,它超然于任何国际法和国家法之上,其主要使命在于发掘《古兰经》及其教规的内在意义,以便通过阐释这一律法之源和按照公认法则尤其是类比法则来解答新的经济问题。伊斯兰教认为,个体与社会机构经济行为的道德性需与《古兰经》基本原理相一致,其金融思想亦复如此。
一、伊斯兰金融思想的内涵
利息作为财产让渡的报酬,是一种凭藉占有经济产品的纯粹符号就能带来收益的社会经济行为,因此,西方社会早期都将收取货币借贷利息视为不公正行为而加以拒绝,教会甚至予以严惩。犹太—基督教的神学权威论点也曾反对收取利息,天主教和个别的新教教派也持同样的看法。《圣经》多处提及严禁“高利贷”,其所言“高利贷”不仅是指过高的回报要求,且指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但当时只是从贫困者的被迫消费信贷来看待利息,所以任何借贷利息,包括向亲属收取的利息,都被认为不合法。亚里士多德亦认为,货币不同于以诸如耕地和树木这些能带来收成的物品,它是非生产性的,它在自身的使用过程中被消耗掉。所以,向借贷人索取高于借款的偿还数额有违公正。只有当借款过程发生了成本,才允许提出补偿的要求[1](416)。
而东方的伊斯兰教自始至终认为,任何交易若涉及不公正或剥削均为非法,从而形成了伊斯兰教准许借贷,但严厉谴责高利盘剥的金融思想。Riba禁令是伊斯兰金融体系的中心信条。Riba是伊斯兰术语,字面含义是“剩余额”,与本金偿还期和数额有关的任何正向的、固定的、事先确定的利息都被视为Riba而被禁止。在《古兰经》中将高利贷与利息均视为Riba,多处提及并加以禁止。“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2](56)“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我已为他们中不信道的人而预备痛苦的刑罚。”[2](87)“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你们所施的财物,欲得真主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2](358)除禁止高利贷与利息之外,有学者认为“Riba的第三个要素指的是,由于对方推迟支付,而对借出的钱,或者商品要收取额外的利钱,也是不合法的。时间不能作为一种商品。”[3]
伊斯兰教早期只是禁止放债取利,截取不义之财,后经麦地那和库法等地教法学家的进一步拓宽,认为利息“泛指一切不劳而获和投机取巧之所得”[4]。在金融全球化冲击下,伊斯兰利息理论曾一度作出让步,多数伊斯兰国家对该问题采取模糊态度,随着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初伊斯兰思潮的一再兴起,利息问题再次成为伊斯兰加强其宗教属性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伊斯兰教看来,高利贷是一种通过利用他人的服从地位、不知情、缺乏判断能力或意志薄弱来谋取与其付出明显不符的财产收益。伊斯兰教反对不劳而获收取利息和高利贷,利用囤积所得进行高利贷更被严加禁止。伊斯兰经济关于赢利的限制不仅表现在限制不公正地获取现金,且衍生出信仰者彼此进行经济交往时要谨慎内心的意图:“谁抱着偿还之意向人借钱,真主将代他偿还。谁抱着损害之意借人钱财,真主会让他遭殃。”[5](73)依据这些限制,反对物质侵害抑或不良企图贯穿于具体的伊斯兰经济关于赢利的限制上,如禁止高利、赌博、欺骗等。
二、伊斯兰金融思想的实践
伊斯兰银行是伊斯兰金融思想的重要实践。伊斯兰银行系现代部分阿拉伯、伊斯兰国家依据《古兰经》禁息原则建立的金融信贷机构的统称,亦称“伊斯兰银行运动”。有学者认为“伊斯兰银行是在伊斯兰公正框架下收集资金,有责任性地为伊斯兰社会服务,实施公平分配,并沿着伊斯兰路线分配资金的银行。”[6](133)这意味着伊斯兰银行是遵循伊斯兰金融思想,运用正确经济投资政策寻求体现伊斯兰经济原则,并将其理论运用于实践,从宏观到微观寻求合法所得的一个实体和统一体。
20世纪50年代末,巴基斯坦和印度北部的穆斯林社会出现一种没有利息金融往来、客户与银行分摊盈亏的伊斯兰银行机构,很快传到阿拉伯世界。1963年埃及出现了第一家无息银行,即米特贾姆斯储蓄银行。20世纪70年代泛伊斯兰主义兴起,欧佩克组织大幅提高油价,石油美元滚滚流入中东伊斯兰世界,这也成为建立伊斯兰银行体系的催化剂,伊斯兰银行业因此大规模兴起。中东地区是伊斯兰银行运动的中心,20世纪70年代,中东相继建立了著名的阿联酋迪拜伊斯兰银行、沙特阿拉伯的伊斯兰开发银行、埃及和苏丹的费萨尔伊斯兰银行、科威特的金融社等拥有雄厚资金的伊斯兰银行。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伊斯兰国家都建立了某种形式的伊斯兰银行。此外,卢森堡、瑞士、丹麦和英国等非伊斯兰国家也设有伊斯兰金融机构。1981年,为加强和促进各国伊斯兰银行的合作和协调,成立了总部设在埃及开罗市的“伊斯兰银行国际联盟”。
正统的伊斯兰律法表明利息即为非法,如此,从理论层面讲,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银行系统在坚持伊斯兰律法的国家都成为不可能。建立在平等所有权而非利息基础之上的伊斯兰银行系统有其不同的运作手法,如较之西方资本主义银行,它可能在贷款额方面有一些“保守”并拥有较高的存储,但其基本角色与功用与西方社会银行类似——存储投入或投资的资源。伊斯兰银行信贷不计利息,即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不付利息,主要和客户实行PLS(盈亏共担)模式,即银行与客户建立融资伙伴关系,双方共同关心相应的投资项目。伊斯兰银行大多为国家所办,少量为私人设立。和世俗银行一样,伊斯兰银行也以货币兑换、贸易融资、产权投资、购房融资等方式开展业务,其金融信贷活动一般采取成本加费用销售、股本参与、利润分成、租赁、公司债券、远期协议、组合债券等方式。
伊斯兰教认为,参与者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报酬和风险分配的合约(特别是资本转让合约和私人合约)须符合伊斯兰教的公正性原则:只有劳动才能使生产要素具有生产性,不允许脱离劳动单靠土地或资本的占有获取报酬;货币作为一种潜在资本不能自动直接地生产自身,只有运用到实际经济活动中,通过劳动和其他要素例如土地、人力和生产资源相结合,才能形成实际资本且产生利润。因之,伊斯兰银行的资金信贷要符合沙里亚法,其可能矛盾是因不能预设固定的资金回报而无视项目经营实况。伊斯兰银行采取的借贷投资和合作融资不仅解决了这一问题,且带来了丰厚利润。另外,借贷投资的不利之处是投资方(银行)承担了主要风险但不能参与项目的直接管理,银行投资不仅可能遭受亏损,且有可能分文无收,如此,银行经营资本的首要原则——“安全性”受到损害。合伙融资是一种更为积极的投资方式,银行作为投资方积极投入项目的经营管理,其投资可以是永久性的,但永久性参股投资易使银行资金失去流动性,而资金的流动性是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故伊斯兰银行多倾向于逐步收回投资,其投资人地位渐被其他合伙人替代,作为回报银行可分得部分项目收益。合伙融资在交通业和建筑业中得到较广泛应用。
部分穆斯林学者认为伊斯兰银行资源配置除却借贷投资、合伙融资,还应包括天课的利用和征集。为穷人牟利的这部分资金其原初功能是让贫者富裕起来,使其有稳定收入,无需进一步帮扶,如若帮扶困窘者的资源很充裕,则可利用这些资金建立工厂抑或其他的职业中心。伊斯兰银行在实际的运作中亦包涵了天课等宗教基金的筹管,兼有慈善机关的职能,如开罗纳赛尔社会银行在全国建有700多个宗教基金委员会,筹集和监督宗教基金的分配和使用。伊斯兰发展银行(IDB)亦复如此,其金融信贷除依靠固定资本外,还包括偿还贷款的现金、投资项目股份收入所构成的现金储存、各成员国征收的天课等。
善贷是伊斯兰银行的重要特征,善贷思想源自《古兰经》:“谁以善债借给真主?他将以许多倍偿还他。真主能使人窘迫,能使人宽裕,你们只被召归于他。”[2](28)“谁以善债借给真主呢?真主将加倍偿还他,他还受优厚的报酬。”[2](421)善贷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两种,银行不给存款者支付任何利息,但银行为鼓励存款会以抓阄的形式向部分存款者提供一定数量的财物奖励,同时向需要借贷者提供无息贷款。
三、伊斯兰金融思想的优势与局限
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观念,即“每个人在追求他自私自利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的最好的福利。”[7](145)用以说明追逐个人利益为动机的经济行为上的互惠性与合理性,其观念基础是经济人假设,其实,整个西方现代经济学都是建立在这一假设基础之上的。200多年后的今天,由于现代经济学的巨大影响,尤其是“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盛行,经济人观念在不同理论中得到广泛应用,形成了所谓的经济人神话,认为人天性惟我、唯利是图、尔虞我诈、不择手段为人性的自然流露。霍布斯的“人对人是豺狼”理论、孟德威尔的“私恶即公利”命题均基于人性本恶之前提。杰里米·边沁亦认为:“社会完全屈从于个人并溶解于个人之中。社会只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虚构机体’,个人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准则,人人都在自己的活动中遵循功利主义,即寻求私欲的无限满足。”[8]此类理论成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道德原则的典型,凸显经济价值与伦理道德价值的冲突。
伊斯兰金融思想彰显“社会人”、“道德人”特质,认为从事经济行为的个体首先是道德主体,其次才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从事经济活动时社会责任、道德价值应置于首位,逐利是走向圣道和道德至善的途径而非目的,倡导道德价值对经济发展的引领和价值导向。伊斯兰金融思想与伦理的交互涵化对于伊斯兰世界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时至今日仍发挥着巨大的集束效应。伊斯兰教因其金融思想的正面教化彰显了其对“真、善、美”等普世价值的追求,进一步促成了其发展与传扬,但同时亦彰显出对现代金融发展的弱化特质。
在没有创新的静态经济中视收取利息为不利于社会的行为是完全可能的,因为利息自身并不能增加生产。愿意付出利息的借贷者是那些身陷困境之人,但借贷者多有不能到期偿还本息者,故随着时间的推移偿还的负担愈加沉重。伊斯兰教产生伊始,能带来盈余的投资尤其是远距离贸易并非靠借贷,而是靠经商者的自有资本来筹集,利息事实上被等同于高利贷,被当作不利于社会的行为而遭拒绝,时至今日为集资而进行有偿借贷已是普遍现象,伊斯兰的禁息律令与现代金融思想的成功对接问题就日益彰显。
金融全球化源于西方深刻的文化背景,西方经济文化深受早期的商品拜物及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和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属利益至上型文化,这种主导文化决定了金融全球化的基本理念和特征。金融是经济全球化的支柱,也是资本全球化的枢纽和杠杆,“金融全球化创造了一个竞技场,它向以机构投资者,还有大银行为代表的集中货币资本,提供了在高度流动下实现增殖的一切乐趣”[9](32)。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核心是利润最大化,自由竞争则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强有力机制。与儒家文明同属东方文明的伊斯兰文明则属伦理型文化,文化特质决定了伊斯兰金融在全球化过程中始终无法游离于自身文化和价值观之外,“当《古兰经》要求人们共同努力的时候,伊斯兰急切地呼唤在实实在在的竞争和利他主义之间有一个完美的和谐”[10](107)。伊斯兰金融因为有着这样的文化积淀,所以决定了其金融活动蕴含着深厚的伦理内涵,但这种伦理精神在以西方价值观为主导的全球化浪潮中却显得力不从心,其金融理念及文化体系不断遭受异质文明的冲击。伊斯兰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亦在很大程度上阻滞了其顺利发展,如:未能形成类似巴塞尔协议的统一监管和律法框架;缺乏威权性的伊斯兰金融中心;创新步伐较为缓慢;缺乏健全的会计方法和标准。
实事求是地说,伊斯兰力倡之公正、平等、福利等宗教倡言其立意无疑有其积极性,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凸显了其负面功能,彰显了宗教的慈善本意与其客观功效的二元悖论,伊斯兰银行业亦复如此。伊斯兰银行和世俗银行一样,充当资金的中介者,不过比世俗银行更多地参与了资金的经营管理。但伊斯兰教本身寻求社会正义的伦理规范无形中约束了银行的这种职能,出现了自身发展的二律背反[4]。伊斯兰银行客户多为中小企业,逢及经济发展的多事之秋遭受的打击较为严重;伊斯兰银行更直接地参与生产和贸易活动,不似传统商业银行在资金的利用方面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伊斯兰银行在许多国家金融体系中所占比例很小;伊斯兰银行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同世俗化的经济、律法、思想意识形态等冲突愈加凸显,其结果是伊斯兰银行往往作出妥协和让步;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伊斯兰银行由于不能参与有息业务往来,如不能收取和买卖西方国家的政府债券作为自己的流动资产,因而在有些西方国家不能作为全职能银行登记注册,被排除于某些金融活动之外,使大量本可在流通领域中获利的储备资金闲置,削弱了与普通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
四、结语
当前,源于西方社会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了强力冲击,蕴含独到特质的伊斯兰金融成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思想库的有力补充。日前,伦敦国际金融服务局(IFSL)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该报告表示伊斯兰金融业在这场全球性金融危机中损失有限,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受到影响。当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之际,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都陷入了深深的恐慌,股市大跌、实体经济发展受阻。在此,以往在国际金融界并不引人注目的伊斯兰金融展现了它的优势,特别是位于海湾地区的迪拜,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一份题为《不收利息的伊斯兰银行的理论分析》研究报告中指出“伊斯兰金融体系,能更容易地解决金融危机,它比西方金融体系更加稳固。在穆斯林国家实施这种金融体系,显示了经济理论重要的优越性。至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在负债的负面值不变的情况下,产生资产损失,将导致资产的真实值同负债值之间的不平衡,从而动摇了整个金融体系。”[11](38)伊斯兰金融涉足实体的经济生产活动,所有的产品和服务均以实在的资产为基础,绝对禁止诸如“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正因如此,伊斯兰金融体系较好地规避了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
伊斯兰金融思想彰显了伊斯兰教对人类福祉的关心,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在很大程度上可被视为对日益兴起的全球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的抵制,彰显了伊斯兰世界面对资本主义全球化冲击时寻求自我身份认同的努力,体现出传统的伊斯兰文明试图适应现代社会的某种尝试。为寻求自身的长远发展,在维持其伦理、和平与福利精神,保证金融稳定并强化国内总体经济实力和金融力量竞争力的前提下,伊斯兰金融体系亦需开放资本项目,拓展业务种类,引进先进的业务经营方式,扩大投资人群,这也是参与全球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美]乔治·恩德勒,等主编.经济伦理学大辞典[M].李兆雄,陈泽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古兰经[Z].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3][巴基斯坦]阿提亚·罗比.关于伊斯兰教禁止利息的规定[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1(4).
[4]李艳枝.浅析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机构[J].阿拉伯世界,2003(4).
[5]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M].祁学义,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6]Ahmed EI Naggar. Presented at the Scientific Seminar on the Organizational Studies of Islamic Banks[M]. the Islamic Banks International Union, 1979.
[7][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社,2009.
[8][英]杰里米·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概论[M].周炳琳,译.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影印.
[9][法]弗朗索瓦·沙奈.资本全球化[M].齐建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10]Aidit Ghazali & Syed Omar. Reading in the Concept and Methodology of Islamice conomics[C]. Pelanduk: Pelanduk Publications, 1989.
[11]张丰年.世界伊斯兰金融体系的兴起与发展[J].国际金融,1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