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将小微金融作为改革的重点
进入2012年以来,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信贷增速持续低于预期,出乎许多研究者的意料。从实际调研的情况看,除了部分商业银行面临存贷比等监管指标约束导致投放能力受到限制外,一个重要的现实原因是,实际信贷需求强烈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新增信贷需求受到监管政策的严格约束。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小微金融等领域受到金融主管部门的积极鼓励,但是商业银行在经济增速平稳回落、小微企业盈利回落、经营难度加大的背景下则普遍对此领域持异常谨慎的态度,导致在经济回落时期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度继续加大。这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显示,中国当前的金融体系在服务于小微企业群体等方面离实际需求相比还有巨大的差距,需要通过金融改革来突破。
中国的金融改革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集中表现在以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上市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重组取得显著进展,面向大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有了明显改进,因为大型金融机构日益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将业务重点日益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也使得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服务也有了不小的进步。
在新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中国的金融改革应当如何推进?从金融改革已经取得的成就和当前实体经济对金融业的现实需求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对滞后,利率市场化等推进相对谨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以及中西部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从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出发,小微金融服务的改进与上述实质金融服务需求都程度不同地相关,并有潜力成为下一阶段金融改革的重点。
一、围绕小微金融服务,当前应积极调整金融结构,培育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促使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小微金融服务中找到其定位,使其与小微企业的实际需要相匹配。需要针对小微金融的不同金融需求,为不同的金融机构找到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商业定位与可行的商业模式,一方面要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同时要推动大型的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大型商业银行要通过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机制和商业模式推进客户结构调整。
二、适当放宽金融市场准入,鼓励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业的严格准入管制导致竞争不充分,直接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严格的准入管制,带来了显著的牌照溢价,也使得金融机构往往习惯于依赖牌照管制带来的溢价等来经营,内在改进经营管理的动力不足。因此,应当适当放松管制指标,以促进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通过引进新的小贷公司促使竞争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三、以支持小微金融机构发展为突破口,推进利率市场化,探索小微金融机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小微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是小微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覆盖其营业成本和资金成本,以实现其独立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小微金融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四、应鼓励优秀的小贷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从机构规模以及客户定位方面看,村镇银行客观上可以结合大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二者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一些优势,例如大型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管框架以及小贷公司的区域特色和灵活机制。
因此,有必要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参数,从而让那些在实际经营中表现非常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以扩大其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能力。同时,小贷公司谋求向银行转型,实际上是尝试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直接与公众资金联系。
五、应适当放松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比例的限制。在坚持小贷公司“只贷不存”的原则前提下,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率上限,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贷公司能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这样既可以有效地替代民间融资、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潜在风险,又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还能提高小贷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小贷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积极性。
六、应尽快出台针对小贷公司的扶持政策,降低小贷公司税收负担。《意见》适当放松了贷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最高可以为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某种程度上给了小贷公司的小微金融服务提供了一定的风险补偿空间。
七、支持微型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使各类金融机构更为便捷地参与到小微金融市场的竞争中。大力支持微型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设施改善,尤其是结算系统畅通和征信系统的接入,使微小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参与到银行业的竞争中,不仅有利于小微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的改革,使微型金融机构更好的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小微金融机构由于经营性质和组建形式决定了该类机构在支付结算方面的天然弱势,结算方式难畅通,无法开展对公业务,办理银联卡业务,是目前微型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村镇银行此问题尤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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