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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生等:对相互制公司基金性质的认识(10月8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2007年4月,阳光农险到工商管理局办理年检时遇到麻烦,由于他们将曾经筹集的7000万元启动资金放在了负债栏内(准备归还出资人),资本金没有了。工商管理部门拒绝让其通过年检。拖了两个月,无奈他们只得将7000万元充当资本金,调整了资产负债表,工商局才同意该公司通过年审。
    问题的实质是相互保险公司没有如同股份公司那种“资本金”,在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的时候,公司的7000万元启动资金,稀里糊涂当作“资本金”对待,得到公司注册。现在,如果要归还或已经归还这7000万元债务,这个最初的所谓“资本金”还要不要补上?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和《保险法》对于国有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要求具有一定金额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而且这个资本可以增加、不可以消失,因为这是一家股份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承担工商经营责任的保证金。但如何认识和对待相互保险公司在开业时申报的“资本金”,并在统计和会计报表上正确反映,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工商部门按照对一般股份公司或者其他形式工商企业的要求,审查和核实相互保险公司,从理论上来说没有什么错误。
    不仅阳光农险,如果再有其他人身或者财产相互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以后还会涉及到这个问题。这就需要尽快弥补法律层面的缺失,在《保险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相互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内部互助互济的组织形式,他们以投保人(“保东”)交纳的保费作为相互承担赔付或给付责任的准备金。相互保险公司在开业之前筹集的启动“基金”的性质不同于股份制公司的“资本”或“股本”。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不仅发挥着用于支付创立费用、初期的经营费用,更重要的是公司履行赔偿责任的担保资金。而相互保险公司的“基金”不扮演“担保金”的角色。因此,在《保险法》和《公司法》中应当增加对于相互保险公司的适用规则。
    日本的《保险业法》就是如此,在关于相互保险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商法》对于相互保险公司的适用情况。该法将相互保险公司筹集的开业资金叫“基金”,相当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认购申请书”,对于相互保险公司称为“基金认购申请书”,相当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的数额”,对于相互保险公司称为“基金的认购额”等等。
    日本保险业法关于《商法》的内容中对于相互保险公司适用问题的处理方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特别是在即将再次修订的《保险法》中,应该在加上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同时,对相互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或“基金”的存在形式、归还出资人的时间、条件,以及归还之后“资本金”或“基金”的存在数额和存在形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不致使上述尴尬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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