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金融综合经营能否突破坚冰(7月25日)
当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放开而不断升级。近期在银保合作方面,就有一件事情吸引着我们的眼球,即中国建设银行与平安保险公司拟合资组建人寿保险公司,其中建设银行将在新成立的寿险公司中占51%的股权,平安保险公司占49%的股权。
笔者认为,此次事件之所以引人注目,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此次合资的寿险公司将会影响当前国内银行办保险的形式以及银保合作的进程。
首先,此次组建的寿险公司是对我国目前银行办保险形式上的突破。从199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我国就结束了原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局面,走上了金融分业经营的道路,国内商业银行直接在国内经营保险业务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国内商业银行为了直接分享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的市场,不断利用合法的途径规避监管,涉足保险领域。其中最普遍的方式是在国外(或者香港)设立保险公司后,再回归大陆市场,经营保险业务。比如中国银行在香港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从2004年开始以外资保险公司的身份在大陆开展保险业务。
而此次建设银行与平安保险合作的意义就在于,新成立的寿险公司无疑是在银行保险形式上直接突破国内分业经营壁垒的一种试探,因此他的成败也必然决定了未来银行保险的发展形式和方向。
其次,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同时也标志着国内银保合作正在走向深入。从世界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一般都是从公司的业务合作开始,并最终走向资产合作。我国目前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和银行之间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保险公司利用商业银行广泛的营销网络、良好的信誉,大力开展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以及代理收取保费业务。2006年,我国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已经突破了1400亿元,占整个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1/4。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银保合作一直停留在业务(代理)层面的弊端也不断显现,“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银保手续费恶性竞争屡禁不止、基层机构存在账外账补贴现象、涉嫌商业贿赂”等现象屡禁不止。而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影响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由业务合作发展成股权合作始终不能有所突破,银行与保险公司也就难以直接结成利益共同体。此次建设银行与平安保险公司共同组建寿险公司正是银保合作走向股权合作的第一次试探。
第二,笔者认为,若此次国务院批准成立合资寿险公司,将会使业内对金融综合经营政策的预期变得清晰。虽然我国金融行业原则上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中也确立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以上的法律规定中,也没有完全排除金融综合经营的可能。例如:《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以上两个“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为现在银保合作走向深入保留了可能性。联想到包括交行、中行都已向银监会、证监会提交了有关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我们可以预见,此次批复的结果将会对我国未来几年银行保险,乃至整个金融综合经营发展的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前的银保合作无论是业务合作还是股权合作都是银保合作形式上的突破,我也期待未来的银保合作中是否可以更多地深入到金融产品的创新领域,为消费者带来更广泛、更全面、更周到的金融服务。毕竟这才是银保合作走向深入的初衷,也是中国金融经营体制改革的初衷。不过,无论如何,此次平安保险和建设银行的合作若能成功,无论对银行保险股权合作还是未来金融业的综合经营都有破冰意义。也许在若干年以后,当我们再回首中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时,可能此次组建的寿险公司会成为中国银保合作和金融综合经营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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