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有限”与“无限”之间:摊还规则的偿债逻辑——以江津县债务类司法档案为中心
(续)
三、权益与道义的均衡:借贷双方的妥协 摊还的最初设计,的确是倾向于对债务人的保护,同时上述研究还表明,摊还本质上是借贷双方均摊金融风险的表现,被保护的债务人也需付出相应的代价,即信用透支。民国初年的社会动荡,使摊还规则的实践愈加困难:一方面债务人为减少信息成本而擅自分偿债,这使摊还所彰显的道义,“变形”为债务人“损人利己”的私欲;另一方面,社会人员的加速流动,大大降低了固定社会关系网络中“信用资本”的价值,所以债务人减少了因摊还而产生的精神负担。显然,这两方面使债权人更加排斥摊还规则,它们也构成了债务纠纷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渔利”与“道义”的表达 1922年1月,居住于江津县三才乡关圣场的张吉安,因反对债务摊还而状告田华轩与李兴成。原来,1919年,债务人李兴成向债权人张吉安借银10两,年利息合谷4斗,以1918年谷价3.3石/两来计算,双方的借贷年利率约为13.2%。李兴成如期偿还了1919年、1920年的利谷。1920年,李兴成与田华轩仝佃三才乡第五团潘洪轩的柏杨塆产业,押金共银190两。所谓“仝”,即“合伙”之意。田华轩与李兴成是“合伙”租佃的关系,均为业主潘洪轩的佃户。佃约规定,田华轩和李兴成每人缴押金95两,分别承租半股田产,均分年租。为凑足押金,李兴成向债权人张邹氏借银20两,前债权人张吉安充当担保人。以李兴成之辩诉状书为证:
根据上述状书提供的信息,大概可描述此案之债务关系,以图2为例。
经张吉安担保,其族亲四伯娘张邹氏借给李兴成银20两,用于凑足押金。年利谷8斗,经计算可知,借贷利率为13.2%与之前的借贷利率相等。借约存于张邹氏母子手中。据双方状词可知,张吉安利用担保人之便,私自从张邹氏之本金中扣还自己的本金10两。事实层面上,张吉安和李兴成之间的借贷关系已完全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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