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虞浔:用法治手段遏制金融犯罪
用法治手段遏制金融犯罪(对话)
——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
本报记者 彭 波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发展,金融领域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社会危害不断扩大。如何用好法律武器维护金融安全?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
记者:消除金融风险隐患、打击金融诈骗犯罪被列为今年三大攻坚战之一,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虞浔:“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国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金融市场与要素市场交叉关联,股市、房市、车市交织影响,受经济增速放缓、金融监管升级等多重因素影响,导致金融风险积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迫在眉睫。
中央指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要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稳中求进,抓住主要矛盾。总结近年来一些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例,不难发现,金融监管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
从银行业看,我国银行新增贷款迅猛,资金融通市场的火爆助长了票据监管的松懈弱化;从产权交易看,限于监管力量不足的制约,正规产权市场之外的“地下市场”缺乏相应监管,一些所谓“金融创新”的产权交易处于“灰色”地带;从期货交易看,期货市场日趋活跃,但社会公众对期货知识相对缺乏,对期货公司和期货市场也缺乏深入了解,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举措,期货“以小博大”的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记者: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危害巨大的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此类案件有何共性特点?
虞浔: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公众投资、理财需求越来越旺盛。为了迎合这种需求,各种理财、基金等投资产品大量产生。但与此同时,金融领域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比较常见,缺乏有效的法治应对是金融纠纷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比如,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因为投资理财所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夸大收益、隐瞒风险、误导投资高风险产品等问题,是销售过程中投资者反映比较多的问题。
私募基金则游走于法律边缘,相关法律监管不完善。私募基金在我国受到严格限制,大多数始终处于“灰色地带”。然而,随着私募行业规模的扩大,一些群众受到高回报率的诱惑而盲目推崇,大量个人资金流入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资本运作过程中的某些违规行为难免触及非法集资犯罪的底线。近年来爆出的多起金融犯罪案件,比如“e租宝”“钱宝网”等,其实际控制人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记者:如何在防控金融风险的过程中用好法治力量,打好法治“组合拳”?
虞浔:保持金融稳定和安全,必须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打击金融犯罪。
首先要加大金融执法司法力度,遏制金融犯罪发案势头。面对形式各样的金融创新行为,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物证难以获取,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要求高等特点,邀请专家提供智力支持,组织办案人员系统学习掌握金融基础知识和金融法律法规,坚持以专业化办案保障办案质量。
其次要搭建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深入开展金融犯罪预防。应建立预警分析机制,对执法办案中涉及金融领域的线索和信息,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置,结合个案预防工作,摸清金融犯罪的高发行业、发生规律和最新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
此外,还要加强金融管控机制建设,提升金融机构防御能力。建立合理的金融内控组织架构,严防权力错位和失控。同时,逐步加强纪检监察、工商、财税、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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