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公司车间在包装自已种的大米和包装收购来的农产品´;这两部份前者是免税的,后者是按B%交税的,这期间公司车间买一些工具我们入了费用,而开回的发票是专用发票,我们可以抵扣其进项税,请问,这个进项税我要分开算吗,用于生产免税的产品,我们要做进项转出吗?与交税的产品该怎么分配这笔进项税?税法上不是说用于生产免税的东西,在其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吗?请问针对性我公司的情况,应该依什么来分配,是他们每月的产量吗?还是每月的销量?(辽宁省杜欣)
专家:既有免税产品,又有征税产品的时候,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是不能全额抵扣的,需要按征税和免税的使用情况分别计算可以抵扣的部分和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分配标准一般是按本月的销售比例。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与相关应税销售额的合计
统借统贷涉税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虱作为母公司以自己项目取得房公司地产开发贷款,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约息贷款只能用本项目即不能用于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我公司的子公司由于相关条件的限制,不能取得项目贷款。目前,母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试问,我母公司将自有资金借给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庞是否作为“统借统货”不交营业税及所得税?(广东省事秋菊
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固税发[2002]13号)第一条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简单说就是集体总公司统一借款,然后按银行利率贷给下属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问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您说的情况可以作为统借统贷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增值税发票先开具后确认收入的问题
我公司现有一客户,年末前要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他们年底前付款,年末前我们产品不会组装完成,也不会发货,因此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我们会选择作为预收款处理,我想问的是;
L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2,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但税务上要确认收入吗?(山东省陈丽敏)
专家:
1,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吴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华人民共和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贷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信用卡手续费是否需要交税
商场以信用卡的形式与客户结算货款,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结算时以银行佣金的名义向商场收取信用卡手续费用,商场又将此项费用向货物供应商收回,请问商场收回该项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或属于代垫费用,不需要交税),是否需要交5%营业税,另外,商场收取货物供应商信用卡手续费开何种发票?(上海市王晓丽)
专家:
代垫费用应该由银行直接向供应商开具票据,由于银行是向你单位,你单位再向供应商收回时就会涉及发票的问题,你单位就会开具发票给对方,这样就不是代垫费用的处理,是作为商场的收入,一并交营业税。请参考以下税务机关的回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中型商场取得信用卡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沪税流[2001]91号)。
徐汇区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大中型商场信用卡手续费征税的请示》(徐税税政[2000]18号)收悉。大中型商场(以下简称“商家”)以信用卡的形式与客户结算贷款,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结算时以银行佣金的名义向商家收取信用卡手续费用,商家又将此项费用向货物供应商收回,对商家收回该项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家向货物供应商收回信用卡手续费不符合“代垫费用”的条件,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交总机构费用扣除问题
我公司属于分公司每年都要向总公司上交—部分管理费甩请问分支机构向总机构上交的管理费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陕西省张婷)
专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可以看出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均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所以分支机构向总机构上交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销售折让开票问题
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原售价是10000元(含税),并已开票,购买方发现有质量问题,销售方答应给10%的销售折让,就等于要退回购货方10%的货款,如果购买方已做账,销售方是给对方开10%的红字发票吗?(四川省赵建国)
专家:
请参照下面的规定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贷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贷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贷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贷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