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修法切勿偷梁换柱
中国30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显著成就,形成了由市场调控的完备的市场经济体系。全球已有8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放弃了对华“替代国”做法,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关系发展。在对相关立法的修改中,欧盟应完全按照世贸规则采用一般反倾销办法,不应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部分条款即将到期之际,欧盟委员会近日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正式提交了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这是欧委会迈出的修改相关立法的第一步,但新提案只是变相延续原有做法,仍试图确保自身的贸易救济能力,这种偷梁换柱的做法与世贸组织规则明显不符。
根据《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过渡期结束后,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这是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任何成员都不应以国内法或者国内标准为由加以曲解、规避甚至拖延。
欧委会的新提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反倾销计算方法和反补贴调查。欧委会建议,未来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世贸组织成员不再使用“替代国”做法。但对于市场价格被干预“严重扭曲”的世贸组织成员,欧盟仍将在反倾销调查中参考第三国价格。而确定某个国家或某个行业存在扭曲的参考标准包括:政府政策与影响力、国有企业比例、本土公司是否获得优惠补贴、金融机构独立性等。
欧委会在提案中提出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体现了欧盟履行《议定书》第15条规定所承担义务的意愿,表现出一定的积极姿态。但提案仍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替代国”做法,因此也就没有全面彻底地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义务。欧委会在新的反倾销计算方式中,把所谓国家干预造成的市场价格“扭曲”纳入考虑范围,也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做出巨大努力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显著成就。如今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经贸大国,第一贸易大国地位更趋巩固,双向投资实现基本平衡,正在稳步迈向经贸强国。15年来,包括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在内,全球已有8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放弃了对华“替代国”做法,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关系发展。
与此同时,中欧也已成为发展之路上的利益共同体。中国与欧盟经济具有高度互补性、互惠性,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为双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2015年,欧盟已连续11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则连续12年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中欧之间的日贸易额超过10亿欧元。中国市场是欧盟众多企业和品牌获得利润的重要来源。展望未来,中欧又都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双方合作空间无限。按照各自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国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欧盟也正加紧实施“欧洲2020战略”。尽管双方的战略规划和改革方略不尽一致,但却存在大量可以对接的领域,比如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欧洲的容克投资计划等。从根本上取消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将有助于中欧之间进一步打开双方的市场准入大门,带动彼此在贸易、投资、金融、产能合作、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以及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全面合作。
欧盟是世贸组织核心成员,历来主张维护多边贸易体系,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在对相关立法的修改中,欧盟更须让《议定书》第15条“日落条款”全面生效,全面终止“替代国”方法;新的标准和方法应该公正、合理、透明,不能形成新的歧视;应完全按照世贸规则采用一般反倾销办法,不应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总之,欧盟应信守承诺,按期、全面、彻底地履行义务,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才能推动双边关系实现长期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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