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造血”功能,支撑贫困群众“能脱贫”“会脱贫” 激发脱贫内生动力,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能力引领与路径引入,通过改进投入机制、找准产业路径、提升实用技能、培植新型农业主体等手段,增强“造血”功能,支撑贫困群众“能脱贫”“会脱贫”。
一是逐步建立均衡性、普惠性的财政投入机制。对一些深度或相对贫困地区、贫困县、贫困村与贫困户,在资金投入上予以倾斜,这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应有之义。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贫困县与非贫困县、贫困村与非贫困村中的贫困群众在贫困程度方面差别不甚明显的状况,而在优惠政策的享有方面却又差距较大。财政投入的不均衡又导致新的发展鸿沟和不公平。因此,未来应逐步等量加大对各类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在交通运输、能源、水电、电子通讯、网络信息等基础设施方面,在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在金融信贷、产业培育等层面,政府应做好政策规划、提升质量和效率,为各地区的产业发展和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提供充足适宜的载体和环境。
二是走“适应性农业+特色性产业”的发展路径。在适应性农业方面,鼓励各个村大胆创新,发展与本地土地、人口等资源和环境相适应的种养业,并发掘各类种养业间的合作链,实现功能互补、相互促进。在特色产业发展方面,应发展有利于劳动力就近就业、居家就业的各类轻简式特色产业,如简单加工业、手工业以及农村电商运营网络等,使各类贫困群众能找到就业和创业的空间。在产业扶持方面可借鉴阜阳的做法,市县各配套20万元作为贫困村的发展起步金,帮助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吸纳产业入驻,村民参与就业和分红。通过小产业撬动大扶贫,增强发展动力,实现可持续的脱贫发展。
三是建立“新型农业主体+贫困户”的合作发展模式。贫困群众的创业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很难实现独立发展。因此,应逐步改变目前较为普遍的贫困户单户分散种植养殖模式,也不宜过分强调贫困户走创业道路,应重点培育和扶持经营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发挥农业主体对贫困群众的组织和带动作用,通过就地务工、入股分红、技术指导、订单合作、产品销售等多种形式,拉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实现合作共赢。
(作者系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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