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国家卫计委日前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办法》一方面将上市许可人定义为责任主体,以聘用或授权方式来建立起其与医药代表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对医药代表的资质、从业内容、行为规范、行为禁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肖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办法出台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医药代表与医院、医生的关系,将医药代表与医院、医生的关系置于阳光之下 主持人:《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李长安:医药代表是医疗卫生领域市场化的产物。有关数据显示,在目前国内4000多家医药制造企业中,有80%以上的企业是不具备销售能力的,因此底价代理制是行业内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医药代理公司与医药代表也就应运而生。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本该是药品信息沟通员的医药代表成为了营销公关,甚至出现金钱交易等灰色利益现象,药价虚高、医疗回扣问题突出。对医药代表领域出现的乱象,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治是一种必要而且及时的管理手段。
肖俊:众所周知,医药企业为销售药品药材雇佣了大量医药代表进入医疗系统进行推销,在缺乏法制规范的情况下以行贿和高回扣方式与医院、医生达成利益共谋关系。高昂的交易成本直接推升了药品价格,增加了患者的看病负担和社保基金的支付负担。这部试行办法出台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医药代表与医院、医生的关系,将医药代表与医院、医生的关系置于阳光之下,希望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规范医药企业的销售行为,限制医药代表与医院医生之间发生直接利益关系。
和静钧:近年来,有关医药行业、医疗单位和医保等多项改革进一步展开,如针对医药行业的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限价措施,针对医疗单位的取消药品加成、消除“以药养医”,针对患者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机制等改革,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问题多出现在药品流通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就是指向供药方(始端)与用药方(中端)之间就是药品流通渠道,其中最为首要的就是关于医药代表的管理与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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