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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启示

http://www.newdu.com 2018/8/21 金融时报 张宏燕 参加讨论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不断融合,由此催生出了新型的金融业务发展模式,即金融科技(FinTech)。金融科技虽然带来了一定的技术便利,提高了效率,却也不可避免地可能导致相应的业务风险。为加强金融科技风险监管,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2016年5月率先启动了“监管沙盒”计划,随后多个国家纷纷推出“监管沙盒”计划。目前,我国金融科技业务正处于蓬勃发展之际,亟须引进这一新型监管手段。
    我国启动“监管沙盒”的必要性
    (一)我国金融科技业务的未来发展前景广阔,需要加强风险监管。近几年来,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大幅缩水,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来自金融科技企业的竞争。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传统金融机构必然要不断创新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所采取的一项措施便是实现各项业务的金融科技化,金融科技业务具有广阔的未来发展前景。同时,金融科技业务的创新性难免会带来一定的风险,这就意味着市场规模越大,风险带来的危害性也就越大。因此,加强金融科技监管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传统风险监管方法难以应对金融科技的创新性,需要加快创新风险监管工具。金融科技是将计算机信息技术融入到金融业务中,风险更多地体现为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结合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以及合规风险。而国内现有的风险监管体系侧重于对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无法实现对创新型金融科技业务的有效监管,亟须引入“监管沙盒”等新型风险监管工具。
    (三)传统的风险监管思维较为僵化,需要增强前瞻性的风险监管思维。传统的风险监管重“事中”和“事后”监管,容易产生滞后性,造成金融监管的缺位和失效等问题,难以适应金融科技业务的创新性。因此,为了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变化,迫切需要研究“监管沙盒”等新型风险监管工具在我国的适用性,探讨如何通过低成本快速实验来测试金融科技业务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并对现有监管规则是否需要调整进行判断,增加监管政策的适应性和弹性空间。
    (四)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制定,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目前,如何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是各国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推出的“监管沙盒”计划能够得到多个国家的认可便是最好的例证。为了提升我国在金融科技发展领域的监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密切关注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动态,积极参与到“监管沙盒”等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以此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金融交流合作,增加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议中的话语权。
    英国“监管沙盒”的主要做法
    (一)“监管沙盒”测试的申请标准。所有金融科技企业、传统金融机构等都可以提出测试申请。凡是提出申请的企业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拟开展的创新必须接受FCA的监管,测试的产品或服务必须具有突破性,测试的产品或服务能够明显使消费者受益,产品或服务确实需要经过“监管沙盒”的测试来验证其有效性,申请测试的企业在测试前应充分理解“监管沙盒”的适用法规。
    (二)“监管沙盒”测试的运作流程。FCA规定“监管沙盒”测试分为以下六个步骤:申请测试企业向FCA提出测试申请;FCA评估申请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创新性并能使消费者受益;FCA与申请企业共同确定每种产品或服务的测试方案;申请企业正式进入“监管沙盒”开展产品和服务的测试;FCA对测试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同时申请企业在测试过程中要向FCA报告关键事项和书面报告;FCA根据测试的结果判定是否准许申请企业在真实市场中推广其产品或服务。
    (三)“监管沙盒”测试的具体要求。按照FCA的规定,“监管沙盒”的测试要求主要分为测试时间、客户数量、客户选择、客户利益保障、信息披露、测试计划六个测试项目。测试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一般为3至6个月;客户数量在满足能够获取相关实验所需数据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申请企业要为测试产品或服务找到合适的市场以及能承受相关风险的客户;申请企业应制定客户保护方案,保证消费者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申请企业要定期披露与测试相关的信息;FCA要明确测试计划,最大程度地降低测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监管沙盒”测试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主要包括:测试企业必须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测试产品或服务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补偿措施;测试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并报FCA审核通过;参加“监管沙盒”测试的消费者仍和普通金融消费者一样享有法定的权益;测试企业要对测试有充分准备,并向FCA证明其有足够的财力来应对金融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监管沙盒”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启示
    (一)鼓励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创新,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发展环境。英国是全球金融科技业务投资增长最快的国家,每年平均能给英国带来200多亿英镑的收入,这让英国政府充分认识到金融科技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金融科技业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尤其是智能时代的来临,使得很多金融业务仅需一部智能手机便可顺利完成,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因此,我国要鼓励金融科技业务的发展创新,培养良好的发展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管沙盒”的监管效力,促进我国金融科技业务进入更好更快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成立专业的“监管沙盒”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管沙盒”测试机制。金融科技业务通常是利用大数据及其他科技手段对不同客户群体的金融需求进行全流程整合,从而有效提高客户的良好金融服务体验。因此,某一单项的金融科技业务也会牵扯到金融监管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进行“监管沙盒”测试时牵扯的部门较多,大大降低了测试效率。因此,我国应借鉴英国的经验,成立专门监管金融科技业务的独立机构,负责金融科技的监督、引导和合规工作。同时,建立“监管沙盒”测试机制,实现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对金融科技业务进行有效监测,并根据最终的测试结果出台或调整监管规定。
    (三)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的干预,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科技业务发展初期,产品或服务的设计过程可能存在过度倾向便利性而忽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例如移动支付步骤减少所带来便利性的代价可能是账户信息的泄露。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应该尽早干预。FCA的“监管沙盒”本质上就是一种产品干预的新方法,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其做法,使金融科技的测试产品或服务在正式上市前具备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四)协调“监管沙盒”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树立“监管沙盒”结果的权威性。“监管沙盒”测试计划是新兴的监管手段,难免会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因此,我国如果要开展“监管沙盒”,应在授权或者监管豁免等方面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条款,“监管沙盒”的测试过程也要在法律框架下展开。通过协调“监管沙盒”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强化监管测试主体之间的行为规范,能够使最终的测试结果更有说服力,从而也有效地树立了“监管沙盒”测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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