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公共利益“守护人”
不久前,全国首例因穿山甲死亡引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让公益诉讼再次进入普通公众的视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日益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
公共问题人人关心。自2015年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试点方案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完善,扮演着社会公共利益“守护人”的角色。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万余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000余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万余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食品药品领域的突出问题被重点关注。从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到最高检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厅,再到地方检察机关针对公共问题及时出手,这项制度之所以能迅速发挥明显效果,正是因为瞄准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发挥了检察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相较传统诉讼,公益诉讼更强调公共利益,瞄准的是公众最关心的议题。从去年最高检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看,无论是整治“骚扰电话”、整治虚假医药广告,还是整治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抑或是解决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问题,检察公益诉讼一直努力聚焦社会治理前沿,关注老百姓最关心同时也是治理的棘手难题。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介入公众议题,不仅撬动了问题的解决,更展现与社会的互动,凝聚了法治公约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建设“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法治中国”,都离不开法治力量的守护。检察公益诉讼就是这样的一种力量。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深圳对“学校食品安全”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为了让长江这条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六省区市检察院签署《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全面加强长江上游生态司法保护,发挥公益诉讼的独特作用。这些实践,充分展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工作态度。
作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没有现成的制度和理论模式可以照搬照抄。实践证明,这一探索不仅有益,而且在继续完善。在具体个案中,对相关部门来说,检察监督是为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实践证明,从“不理解”到“欢迎”,支持的力量在不断扩大。以稳妥、慎重、积极的态度探索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在平衡发展中不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共利益“守护人”职能,就一定能切实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能在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最佳状态;能用一次诉讼推动更多工作改进,制度的杠杆作用将进一步放大。同时,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依然需要在完善中前行。比如对于公益诉讼范围的界定,对于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如何衡量和检验接收检察建议单位的整改成果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细化。通过进一步梳理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必将助力法治中国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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