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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新规出台意在规范

http://www.newdu.com 2018/3/6 深圳特区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引子:
    1月1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了重点规定,要求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还对开评标的场所、设备等也进行了明确。
    代理机构是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在资格认定取消后,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增长迅速,代理水平参差不齐,为财政部门的监管和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新的难题。4年之后,为何又重新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规范性要求。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肖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取消资格认证,放开代理中介,本意就是回归委托人和投标人为中心的格局
    主持人: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为何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
    李长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物。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不过,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同时也是为了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降低代理服务价格,2014年取消了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肖俊:以往政府采购只重视对机构的资格认定,因而有不少空壳机构在获取了采购资格证书之后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机构的“出借”,收取不菲的佣金,抬高了采购程序的“租金”成本,扰乱了正常的采购程序。依据中央“放管服”的改革精神,以及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降低采购成本的需要,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实际是政府的一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管理的重点从事前转向事中、事后,强化对机构的监督,限制资格“出借”消除“租金”成本,从而控制采购成本。
    和静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是一项政府许可行为,它的取消,是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点突出、服务优化”的大背景之下作出的。资格认证,很容易滋生权力寻租和提高招投标成本,未能达到《政府采购法》所设定的法律目标。一个优良的政府采购,除集中采购之外,是在委托人、采购代理人、投标人三个环节中展开,其中委托人是关键,若把代理人置于中心,代理人就会“两头吃”。取消资格认证,放开代理中介,本意就是回归委托人和投标人为中心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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