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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新规出台意在规范

http://www.newdu.com 2018/3/6 深圳特区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办法》还需要更完善的契约内容,在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也能促成企业社会的信用成长与企业自我声誉管理
    主持人:您如何评价新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肖俊:政府采购机制的建立就是要将过去缺乏有效管控的分散的直接购买转变为集中的可控的间接购买,以有效降低行政成本。2014年和2018年这两次调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只是对机构自身提出了新要求,并未对“佣金”价格产生实质影响。如果对代理机构仅只是强调资格认定而忽略实际的采购经营能力,那么就无法控制它们的“套利”行为。因此,“管理办法”还需要更完善的契约内容,在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也能促成企业社会的信用成长与企业自我声誉管理。
    李长安:《办法》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入手,目的就是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作为是否合格的关键条件。当然,对于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指标的选择和方法的运用,也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以便更好更客观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情况反映出来。
    和静钧:作为2014年取消行政许可之后的后续管理措施,《办法》有其许多“亮点”。首先,在机构专业性方面的要求作出了明确指引,并设置了与专业能力相符的人员配置要求,有助于代理机构在专业化上更下功夫。其次,对代理机构的责任能力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有助于保障政府采购的利益。再次,《办法》有助于结束代理中介市场上的无序和混乱状态。不过,从长远的角度上看,政府采购应主要由政府采购中心来执行,应尽可能减少中介环节,应尽量避免中介成本。所以,代理机构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越高,越符合于政府通过中介采购的初衷,这意味着《办法》未来仍需要不断更新,仍需要持续地适应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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