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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黄丽 参加讨论

    构建政府基础养老金补贴与农村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联动机制
    鉴于此,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将城乡居保养老金目标替代率设定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其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替代率各占一半,约为25%。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城乡居保的参保人员主要为农村居民,借鉴“职保”的经验,养老金替代率基数应确定为农村劳动人口的平均劳动收入。但是,我国农村居民往往以家庭为单位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仅难以区分土地和资本要素贡献率,也难以精确测度家庭内部不同年龄成员对农业经营收入的贡献。为便于计算,选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测度城乡居保养老金替代率的基数较为合理。第二,建立城乡居保制度的主要目标在于保障老年人口基本生活消费。将2013—2016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四项指标,即“食品烟酒”、“衣着”、“生活用品及服务”和“交通通信”进行加总,结果发现,其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处于46.01%—46.89%之间。因此,如果以上述四项指标测度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城乡居保养老金目标替代率设定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能够实现“保基本”的制度目标。第三,以缴费35年计算,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目标替代率约为职工平均工资的25%,为体现城乡协调发展,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目标替代率应各占一半,约为25%较合理。
    2.构建政府基础养老金补贴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联动机制。第一,确立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补贴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步调整机制,从制度上统一确保城乡老年人口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至少不至于继续下降。第二,总体来看,伴随城镇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大量农村居民将以城镇职工身份加入职保,城乡居保覆盖总人口未来将趋于下降。各地方政府可根据现实经济社会条件,自主决定逐步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直至达到目标水平。
    3.遵循强制性原则,探索依靠乡村集体强制性征收个人账户保费的约束机制。乡村集体作为农村最为普遍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城乡居保的出资者之一,在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其前身人民公社更是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全面的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应具有协调组内成员利益、实现集体行动的潜在能力。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已进入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经济发展新阶段,不仅农业税早已废除,而且各地已普遍开始发放基本农田补贴、耕地补贴、生态补贴等多种补贴,乡村集体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不少发达地区的乡村集体甚至已完成土地股份制改造,农村居民仅依靠土地承包权就可以从乡村集体领取一定的股份分红,获得相对稳定的非劳动收入。因此,应深入探索建立依靠乡村集体强制性征收个人账户保费的约束机制。
    4.其他辅助改革措施。城乡居保制度设计的细节主要参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而,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措施同样适用于城乡居保,具体包括如下几点:第一,坐实个人账户,并提高个人账户投资收益率;第二,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第三,提高养老金领取年龄。
    (作者单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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