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路虎诉陆风X7抄袭一案,上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取消陆风X7专利权而告结束。奇怪的是,本网于上周收到了某律师事务所代江铃陆风发来的律师函,《律师函》提出了“立即删除‘陆风抄袭路虎’相关言论”等无理要求。我们认为,江铃陆风输掉了知识产权官司不怕,但不要丢了企业的风格。
陆风是否存在抄袭问题?
对于为何取消陆风X7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有清晰的阐述:“因陆风X7与路虎揽胜极光有基本相同的车身立体形状和设计风格,包括悬浮式车顶、车身比例、侧面腰线等。”换言之,如果陆风X7在设计上不存在侵权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何撤销陆风X7专利?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看走眼了吗?自陆风X7上市以来,部分车主为图虚荣擅自改变车标,冒充路虎揽胜极光的行为屡见不鲜。因为两款车太像,交警将陆风X7误认为是路虎揽胜极光,终以擅自改变车标为由,对车主进行处罚的案例不止一次地见诸媒体。今年3月4日,陆风X7车主擅自将陆风车标改成路虎LOGO,在行经湖南二广高速襄州北收费站时,交警发现该车为伪路虎后,对车主进行了处罚;5月8日,在成雅高速上,交警查获一辆无牌照“路虎揽胜极光”,经上网查实,该车是一辆陆风X7,只是车主擅自变更了车上的LOGO和局部外观。从以上报道看,陆风X7和路虎揽胜极光的相似度很高,否则车主不会改车标冒充路虎揽胜极光,警察也不会对车主进行处罚。
陆风是否存在抄袭问题?路虎揽胜极光量产在先,而且是先进口后国产。若干年后,陆风开发出的X7与路虎揽胜极光相似度极高,难道不是陆风抄袭了路虎的设计?
陆风X7在2014年广州车展亮相,《选车网》刊登了作者王木木的文章《陆风/路虎傻傻分不清楚 X7对比极光》,文章将两车的设计进行了较为详细地对比,结论是陆风X7与路虎揽胜极光“撞脸”了,用词已经很谨慎了。
如果是《选车网》的文章构成了知识产权局判断案件的依据,那真是对王木木盛赞有加了。相信在处理这起纠纷案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会以《选车网》的一篇报道为依据。如果说《选车网》的文章被广为转载,那是正常现象,因为王木木说的是实话。如果说王木木的文章侵权了,什么叫侵权?应该说,是谁侵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给出了定论。是不是存在抄袭问题?2014广州车展上的各种报道、各种网评已经展现出了社会的共识。
当然,理论上存在这么一种可能,那就是设计师和企业领导层都不知道天下还有路虎揽胜极光这款车,主设计师梦里画了一张图纸,于是造出了陆风X7,拿到车展上发现居然还有路虎揽胜极光这么一款车。难道是路虎揽胜极光抄袭了陆风X7?这能自圆其说吗?汽车行业不大,说谎也得悠着点吧。当然,在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上一定要用法言法语,用孔乙己的说法——“偷书不叫偷书,叫窃书”,或许也能讲得通?
输了官司不怕,丢了面子不怕,别把里子也丢了,更别把中国制造的声誉搭进去。
气急不能胡来
陆风X7被取消专利,谁当陆风的领导都可能感到耻辱。被取消专利,意味着以前的行为违法了,一个企业连守法都做不到,何谈企业形象?何谈领导人素质?输了官司谁之过?让所有媒体都删除有关“抄袭”的言论,就能解决问题?问题应从大处着眼,要通盘考虑,而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一时一事。
此次知识产权之争,说穿了是江铃陆风的意识太过陈旧了。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我国科技发展的方向就是创新、创新、再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根本的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在陆风X7的设计方面,江铃陆风X7能体现了多少创新?创新的结果就是和路虎揽胜极光“撞脸”,以致被取消专利?在造型方面,国内、国外有众多优秀的设计公司,江铃汽车有多年的技术积累,为什么不能通过整合资源走自己的路?拷贝国外产品外观这种事情20年前做做还能让人理解,当时法制不健全嘛,我们自主创新的能力确实不足嘛。中国汽车行业经过30多年的对外开放,自主创新能力和实力都有了飞跃性的进步,对于拷贝他人产品已经羞于启齿。现在,我们正在构建创新型国家,此时专利都被撤销了,还不借机改弦更张?此时,丢的已经不是陆风一个企业的面子了,丢的是中国制造的面子。
在要求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被对方指责的问题。作为国企,更应当为国分忧,在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表率,而不是率先丢脸。在这方面,江铃陆风可否向当年不屑一顾的企业学学,例如:私营企业中的吉利、长城;国有企业中的江淮、奇瑞等,看看别人是如何通过创新实现发展的,知耻近乎于勇啊。
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日益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大为改观,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大势面前,江铃陆风在国内被跨国公司起诉,而且丢掉了陆风X7的专利,不是去思考如何“亡羊补牢”,转向创新驱动,而是转而指责媒体?《陆风/路虎傻傻分不清楚 X7对比极光》一文,不过是用图片加文字的方式,对参加2014广州国际汽车展上江铃陆风的展品——陆风X7和国产路虎揽胜极光进行了详实的对比,不仅言之有据,而且客观公正,不存在失实问题,更不存在所谓的“歪曲事实”问题。置于陆风X7在设计上是否抄袭了路虎揽胜极光,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给出了定论。
我们很难认同《律师函》所云:“陆风X7与路虎极光揽胜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是否存在抄袭,应该由法院认定,第三方(公司或个人)无权品头论足。”从法律语言角度讲,对于是否构成抄袭,任何第三方都有权进行品头论足,这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言论自由权。至于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抄袭,这肯定是由司法机构认定。这里所称司法机构,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选车网》是资讯类网站,做的就是资讯传播、就是品头论足的事,否则何以向公众介绍新产品?《选车网》不光介绍产品,还发布行业的销量数据,有意思的是,在行业数据里找不到陆风X7的销量,难道是怕有人起诉侵权时算出侵权额度?
至于江铃陆风的商誉问题,我们认为,如果真的爱惜自己的商誉,那么当在知识产权局判定取消陆风X7的外观设计专利后,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吧?是否应立即停止陆风X7的销售,停止对路虎揽胜极光的侵权行为?这才是一个守法企业公民的基本操守,这才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这才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如果说,王木木的文章有损江铃陆风的商誉,首先,这肯定不是一纸《律师函》就能片面的、单方的、主观地认定的,要由法院裁决。其次,必须存在影响商誉的事实,哪怕陆风X7的销量受到了影响,没有事实支撑,凭什么说影响商誉了?第三,王木木的文章在先,大约半年后陆风X7才正式销售,而且销售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输了官司想起说《选车网》上发表的文章影响企业声誉了,如此说法符合逻辑吗?如果江铃就此提起诉讼,我们坚决应诉。
鉴于《律师函》所指的违法行为并不存在,因此《选车网》不会删除王木木的文章——《陆风/路虎傻傻分不清楚 X7对比极光》,而且将持续关注陆风X7与路虎揽胜极光知识产权纠纷官司。至于《律师函》要求选车网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供“王木木”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全部注册资料的要求,在此我们郑重回复:首先,选车网和江铃陆风是两个平等的主体,既不是上下级关系,又不是行业主管关系,即江铃陆风无权对选车网提出任何要求;其次,无论作者王木木是不是选车网的员工,抑或是采访对象,我们都不能向任何人提供其个人资料,保护其信息是我们的义务和基本操守;第三,请不要试图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王木木的个人信息,如果被本网发现,必将采取法律手段帮助王木木维权。
在路虎和江铃陆风的知识产权纠纷中,我们相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业性,我们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江铃陆风的保护和关照。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因为输掉官司气恼可以理解,但气急不可以败坏,更不可以胡来,千万别拿《律师函》来吓唬人,更没有必要将矛盾扩大化,甚至将企业与媒体的共存关系变成对立关系。
想当年,采访江铃前董事长孙敏董先生时,他那豪情壮志至今感染着我们,他的睿智、他的创新精神至今令人敬仰,他开创的事业绝对是当年行业中的楷模。如今呢?汽车是个百年基业,在历史的长河中输掉个官司算不得什么,输掉了官司不可怕,千万别丢了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