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12月1日讯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自今日起,在零售环节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
通知显示,“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通知截图如下:


中国经济网12月1日讯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自今日起,在零售环节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
通知显示,“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通知截图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