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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系与华润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

http://www.newdu.com 2016/6/30 上海证券报 来源: 参加讨论

  深交所周一晚间向华润及“宝能系”分别下发关注函,要求双方各自说明是否存在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形式,以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万科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同时须对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说明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及其理由。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一款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按笔者的理解,要构成一致行动,首先各投资者之间应该订立协议或者有“其他安排”,其次各投资者必须有共同“扩大”持股表决权的行动;也就是说,即使各投资者订立协议,但没有在原有持股量基础上额外买入股票,也不应属于一致行动。

  万科A 从去年12月19日起就停止了交易,在此之前的交易日,宝能系有诸多收购行为,如在万科A停牌前宝能系与华润秘密订立协议或有“其他安排”,结合此前宝能系持续买入行为,就可铁定两者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且由于两者持股早超30%,则不仅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在达到30%比例时未向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也已违规。以目前证据看,这种可能性不大。

  如果宝能系与华润在停牌之前没有签署协议,由于万科A已停牌近七个月,在此期间,包括宝能系、华润等在内,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有进一步买入万科A股行为,不可能“扩大”持股,对照“一致行动”的两个必要条件,应可判定到目前为止两者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这也就是说,目前A股市场对“一致行动”的狭义定义,还主要局限在各投资者联合收购、扩大持股这个环节,并未拓展到共同提出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共同商 定投票方向等环节。依据目前的公开报道,市场人士怀疑华润与宝能存在一致行动之嫌,主要是华润和宝能在春节前曾在新加坡开会,商讨万科股份转让;另有报道称宝能提议罢免万科高管,拟推举华润方面的吴向东为董事长、“宝能系”姚振华为监事长。但显然,这些事应发生在万科A停牌后、期间没有股票交易,而目前狭义的“一致行动”定义又死死咬住“扩大表决权”这个必要条件。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很难认定华润与宝能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而广义的“一致行动”,不仅包括联合收购,还包括股东投票权行使环节采取共同行动。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将目前狭义的“一致行动”定义修改拓展为广义的一致行动定义,将不同股东共同提出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共同商定投票方向,统统纳入“一致行动”规制,由此可在更广范围内规范股东行为。当然,广义定义也不宜太宽泛,比如散户为维护自身权益相互联络、共同商定投票方向,就不宜简单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如此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会让成千上万的散户难以承受。不妨规定,只有投资者合计持股5%以上、且每个投资者持股不低于总股本千分之五,这些投资者才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将不同大股东之间的共同提出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共同商定投票方向等纳入“一致行动”法律范畴来规范,有其重要的意义。按目前狭义的“一致行动”定义,即使如前述市场传言,华润和宝能系共同商定董事长、监事长人选,两者也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由此不会产生额外的法律义务。纵然上市公司董监事选举多数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有利于中小股东选出董监事人选,但由于中小股东相互联合比较难,难以确定自身阵营共同的董监事候选人,再加上参与投票的中小 股东人数有限,这将使得华润与宝能系私下秘议的强强联合行为,将可能让两者基本操控董监事人选,从而对万科分而食之。

  如果按广义的“一致行动”定义,华润和宝能系共同商定董监事人选,就可能构成“一致行动”,由此引发的法律义务,就是两者将被当作一人看待,就要承担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尤其两者在增持或减持时,就需考虑两者的协调配合,否则就可能违规。这样的话,就会打消大股东之间强强联合结成广义一致行动关系的念头;大股东只能各自提出董监事人选,形成相互博弈、相互制约关系,可以防止两个或几个大股东联手操控上市公司。

Tags:宝能系与华润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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