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一块价值上亿元的地块,因当地国土局推迟交地,通过招拍挂取得开发资质的地产商决定解除拿地和开发合同,但在申请按合同解除并获得违约赔偿时却遭遇困境,重新仲裁的结果迟迟难出。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2011年3月,王昆担任法人代表的晟恒公司投资8500余万元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以近1.3亿元(含税价)的代价通过招拍挂程序受让营口西市区一块土地,该地区目前处于辽宁自贸试验区区块。但是,因动迁未完成,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方,国土资源局未能按时交付土地,致使工程至今无法开工。而受让方晟恒公司已经承受近6年债务压力,如今晟恒公司已濒临破产。
根据相关文件显示,营口市西市区在2011年3月份承接了对该地块的动迁任务,在其发给国土局的说明显示:“该办将对地块实施拆迁,拆迁期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六个月亮地(即交付达到建设使用标准的土地)。”
王昆表示,公司支付地价款项后久久拿不到地,国土局方面的主要理由就是动迁工作未完成。“国土局稍迟交地我能理解,但拖了将近6年,即使马上自贸区开始建设,我也没有能力继续开发此地了。”王昆称,公司此前投资资金中有数千万来自借贷,近年来,光是偿还利息已让企业濒临破产。
而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若每延期一日,国土局需赔偿地价0.1%的违约金,延期交付超过60日可以解除合同。
晟恒公司曾向营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5年出具的仲裁结果显示,国土局因单方面长期违约,不但需返还土地出让金1.24亿元,还应按照每日0.06%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所缴纳税费以及大部分仲裁费用,西市区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当地相关部门却并未执行该裁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份发布通知称,“对于仲裁,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不服,提出了撤销仲裁的申请,经营口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裁决关于违约金的裁决是否偏高?并要求2016年2月19日前重新裁决。”但时至今日,营口市仲裁委员会依然没有对该案件进行重新仲裁。
为何裁定结果迟迟未出?营口市国土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土地纠纷案件已归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国土局需等待最新仲裁结果和市政府指示进行操作。该人士称,“希望与开发商妥善处理争议地块问题,国土局方面将积极执行仲裁结果。尽管市政府正面临换届,但遗留问题仍会处理。”
营口市政府法制办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证实材料反映情况属实,目前正在协调处理,只等待最新仲裁结果出炉。
营口市仲裁委人士则表示,土地受让方(晟恒)要求的违约赔偿和解除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的申请诉求,他们仍在审查评估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晓武表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以通知形式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伪造证据,二是隐瞒足以定案的证据。而本案中营口市中院在提出的理由为违约金偏高,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