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月12日讯 市民方先生在昆山买房遇到了一件事情,月底才签了购房合同,第二个月月初卖家却说学区调整,房屋涨价不卖了。无奈之下,方先生将卖家起诉到法院。近日,昆山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民事判决。不仅如此,卖家还承担了近两万块的诉讼费用。
方先生与张先生于去年2月20日通过房屋中介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约定张先生将房屋以110万元出售给方先生,中介费和其他费用由方先生承担。双方约定于去年3月10日前过户。但是在约定过户之日前,张先生口头告知方先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除非方先生再增加40万元。方先生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
于是,方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先生在合同签订后又反悔,擅自提高房价的行为系根本性违约,方先生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方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方先生过户完毕。同时,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被告向法院申请领取购房余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由被告负担。
【法官说法】碰到这种情况,如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在房屋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买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原告方先生选择继续履行,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