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了解到,明年我国将继续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等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最新要求,此前确定的33个试点地区将对三项改革内容全覆盖,政府也将拿出一系列配套措施,例如研究制定与改革试点相匹配的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还将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转税费制度的研究和探索等。
据悉,为了统筹推进相关改革,明年有关部门将对一系列配套政策进行完善。首先,推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纳入国家确定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民自治改革等试点;其次,研究制定规范处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及深化改革需要的确权登记颁证政策,做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应发尽发;此外,还将优先在试点地区安排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土地整治后的优质耕地应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等。
值得一提的是,和此前“单兵突进”不同,明年每个试点地区都要同时承担三项试点任务,这种深度融合意味着各地要着眼于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用系统的观点审视改革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制度创新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在改革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方面,明年也将会进行新的探索。
据国土部门有关人士透露,促进三项改革试点深度融合,要平衡好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明年的试点工作,要按照农民在征地和入市中分享收入大体相当的原则,完善调节金征收制度,还要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转税费制度的研究和探索。
对于这一项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严金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像城市经营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也需缴纳因土地增值而获得的部分收益,更好地平衡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农民在征地和入市中分享收入大体相当的原则,进行调节金征收。
严金明表示,此前农地改革过程中很多税费是减免的,所以以调节金的形式征收。针对33个试点地区三年试点期,财政部、国土部发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从2015年至2017年底,土地增值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至50%征收。他认为,在土地改革的长期趋势下,不应再使用临时性的调节金制度,而是需要稳定长期的税费收缴,相关增值收益税或成为地方稳定税种。
多位专家表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转税费等长效制度是改革的基石,改革就是要制度先行,配套政策的创新与完善将直接决定试点的成败。日前在四川省泸县召开的“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表示,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重要资源,是农民生产生活的空间载体和增收致富的核心资产。在新形势下,农村改革的主线仍然是处理好人地关系,需要做足做活农村“三块地”改革,其中制度供给与创新是必不可少的。
以三项改革中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例,记者在33个试点之一的泸县采访获悉,该县在过去一段时间的改革试点中,推出了大量的制度创新安排,例如将现行宅基地分配制度的以户为单位,转变为以人为单位,这样能更加落实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居住权和宅基地基本权利。此外,该县创新探索了宅基地退出制度,通过明确退出类型、有偿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退出补偿标准等,让农户有了更多选择。
多位专家表示,类似宅基地退出等政策设计,是村庄转型的重要安排,也是我国推进三项土地制度改革想要达到的主要目的。试点地区这些创造性的制度安排,为全国的农地改革提供了借鉴,不仅有利于解决乡村衰败问题,也有利于促进乡村现代化。
记者 林远 梁倩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