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方彬楠 白杨)继此前国家药监局对“药妆”概念、添加EGF进行明确规定后,2月15日,国家药监局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再次明确规范化妆品原料中添加剂的标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等信息。
据了解,今后在化妆品原料中添加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将不必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国家药监局表示,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上应真实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名称(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在原料中添加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进行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资料显示,防腐剂是指能够抑制或防止微生物生长和繁殖,确保化妆品在保质期内不发生变质的一类物质。微生物污染能够引起化妆品气味、颜色和黏度的变化,导致产品的活性组分降解、使用感发生变化,甚至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通过添加防腐剂即可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化妆品中常用的防腐剂有对羟基苯甲酸酯(尼泊金酯)、咪唑烷基脲,凯松、苯甲酸、布罗波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