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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落地:平台利润空间收窄,存管门槛抬高

http://www.newdu.com 2016/9/6 中国经济周刊 何方竹| 参加讨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何方竹|北京报道

  8月24日,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对于去年12月28日的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在网贷平台业务规范上最大的变化出现在限制借款人借款金额,旨在引导平台回归小额、普惠。

  此前不久监管层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存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平台资金存管不能采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的模式,必须采用银行直连模式。短短一个月时间,监管层在资金存管和投资限额上对平台合规提出新要求,网贷平台要迈过这些坎,并不容易。

  借款金额被限制,平台利润空间可能收窄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则消息数日前在网贷之家有传闻,并在互联网金融圈引起广泛热议。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应该对网贷行业的借款上限施行限制,但是额度标准低于预期。

  网贷平台发小标则利润低,引入高收益的大额项目,兼做大标与小标是多数平台采用的策略。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平台会从风险分散和性价比等方面综合考虑标的资产的配置,多数平台还是喜欢做200万~300万的单子。目前,做泛抵押类业务的P2P平台金额较大,也有不少平台从去年开始业务转向消费信贷,《暂行办法》规定的借贷上限能满足大部分消费需求,但是对主要做泛抵押类业务的平台会产生较大影响。“目前有业务金额触及《暂行办法》设置的借贷上限的平台大约占全部平台的80%,专门做小额的还是不多。”徐红伟说。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从国外的发展来看,美国成熟的网贷平台都以小额、消费类标的资产为主,虽然没有明确的借款上限,但是平台在审核的时候倾向于这类资产。不过,该人士同时告诉记者,中美金融环境大不相同,在美国垃圾债券填补了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空白,而国内P2P实际上承接了包括小微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两个方面的金融诉求。

  经过记者向多家平台走访了解,指引国内网贷平台回归小微也是顺应行业发展的诉求。目前以掌众金融、美利金融为代表的多家平台逐渐放弃线上资金获取,转而对接机构资金,而机构更倾向于主打分散、小额的消费类信贷标的的平台。

  “近期网贷监管办法的落地,对于行业的长期发展是非常重要的里程碑事件。它确实有利于迎来规范的、健康的、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行业格局。”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会长、宜信公司CEO唐宁告诉记者,“对于网贷借款额度限制,体现了‘把鸡蛋放到多个篮子’的避险思路。当然,超出限额规定的需求也确实客观存在,这需要用其他创新方式来解决。”

  小额信贷门槛高,技术升级之外还需制度完善

  制约平台专注于小额消费类信贷的关键因素来源于成本收益的核算。徐红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专注小额的网贷平台,需要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包括建模、数据处理、在线风控等一系列环节,对相关人员的素质也有较高的要求;相反,做泛抵押类业务的,只需要配置相应的业务人员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审核抵押物即可。

  “小额标的资产的批量化操作需要系统能够实现自动决策,这是一个关键的门槛,每年的投入少说几千万,但是好处是系统建成之后,就可以自动化操作,快速提升业务量。在2000多家网贷平台中,业内目前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大概也只有二三十家。”徐红伟说。

  除了业务特征和技术实力方面的门槛,回归小额恐怕还会让网贷平台有其他担忧。北京大学新金融和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文告诉记者,目前网贷行业小微企业借款主体的界定并不严格,有不少个人借款者的借款理由是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或者个人创业,由于国内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平台也乐于让自然人作为借款主体。而在《暂行办法》落地之后,为了借到更多的钱,这些借款无疑更多会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发布;对于一些有限责任的小微企业,是否应该要求企业主或者主要股东对企业的借款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保护出借人的利益,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个借款人如果想借更多的钱,可以不断注册企业作为借款马甲,而现在企业注册的成本也越来越低,如果无法还款就让公司倒闭,势必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而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陈文称。

  走向合规,银行存管给P2P设置高门槛

  在《暂行办法》发布之前,8月中旬,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了《存管征求意见稿》,对于网贷平台开展存管的门槛和义务、银行开展存管的义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引发业内聚焦的是第十一条第八款,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目前P2P开展银行存管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联合存管模式门槛最低,在这种模式下,借款人在银行并没有专用的个人存管账户,银行并不能够监控交易的全流程。

  根据《存管征求意见稿》,网贷平台如果要实现符合要求的银行存管,首先需要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其次是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经营许可证),第三是内部相关制度完善和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看似简单,实际上满足前两者的平台是少之又少。在全国2000多家网贷平台中,除了少数知名大平台,多数中小平台并没有备案登记。有业内人士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发现,在156家有银行资金存管的网贷平台中,拥有ICP的只有49家,不到三成。有地方网贷行业从业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获得备案不容易,监管部门担心备案会给投资人带来误解,以为平台获得了政府背书;至于ICP证,对企业要求更高,更难获得。

  不仅如此,更多的平台抱怨银行在存管上设置了无形的门槛,但是据记者走访了解,不少股份制银行正在积极寻找合适的P2P合作伙伴,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恒丰银行等在此领域均有积极的动作。某股份制银行高层曾向记者透露,和P2P平台开展存管合作能够为银行增加存款,是互利共赢的事情,但其对合作平台的期望值也较高,成交规模在百亿以上、国资背景,是他感兴趣的标签。

  在《存管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为平台提供存管的道路不再可行,对于银行来说,可能会更加细致地考量存管业务的“性价比”。陈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对于银行来说,由于之前没有很多P2P存管的经验,系统建设恐怕是门槛之一。目前市场上还缺少开放式的存管系统模板,各个平台和银行自行搭建存管系统,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都是巨大的。在过去的8个月中,网贷行业的监管方向逐渐明确,《暂行办法》中对于网贷平台、借款人、投资者的多项规定也主要延续此前的监管思路,例如禁止两融、资金池等等。对于平台来说,合规之路漫漫,但方向已然更加明晰。

  银监会: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

  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

  1、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

  2、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3、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资料来源:银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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