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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办法征意见 拒不退款至少罚一万

http://www.newdu.com 2016/9/29 法制晚报 王思思 参加讨论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除新消法规定的四种类型商品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三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在10月11日前,公众可登录工商总局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再明确三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设立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不过在实施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哪些“其他”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退货程序等存在争议。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

  明确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根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但商品完好和不完好的标准如何界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是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产生退货时赠品需要一并退回

  根据征求意见稿,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若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如果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商家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商家可以不退手续费。礼包、套装或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商家拒不退款至少罚款1万元

  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王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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