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4日电(杨晓波) 随着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的普及,各种能够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的不实消息鹊起,这类消息的快速传播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监管层对编造、虚假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打击状态,仍有不少自媒体为吸引市场眼球铤而走险。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微信公众号“弥达斯”通过自媒体传播虚假信息案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及单位进行处罚。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打击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将加大与其他部门合作,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结案:“弥达斯”编造虚假信息被罚
今年2月24日,微信公众号“弥达斯”发布《国家队:招商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一文,文中写道,“招商银行副行长赵某公开喊话证监会,敦促其赶紧还钱”,“不仅如此,对于救市资金这大半年来的投资损益情况不够透明,该副行长也表示了不满”等内容。消息一出,市场哗然。
数据显示,当晚21时13分,“弥达斯”正式发布文章后,一是通过微信传播——两日内就有超过四万次阅读;二是被中财网、凤凰财经等主流财经网站转载,加速和扩大了该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百度搜索结果显示,搜索该标题可得到105万个结果。
据了解,事实上上述内容并非该赵姓副行长所表达原意,而是该公众号断章取义、主观臆断、曲解赵某发言真实意思所为。
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通过舆情监控系统对事件保持高度关注,交深圳证监局对此案进行快速调查。
历时7个月,微信公众号“弥达斯”传播“招商银行喊国家队还钱”虚假信息案作出处罚。
溯源:假消息是怎样出炉的
近日,证监会调查人员向新华网财经透露了该案调查的过程。
时任“弥达斯”内容中心总编辑李某,在24日当天下午通过网络搜索了招商银行副行长赵某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2016年论坛上讲话的相关信息,并撰写了《国家队:招商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一文。
深圳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辗转深圳、上海两地进行调查取证。对“弥达斯”认证主体、运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李某进行了立案调查
3月4日,办案人员便联系微信公众号“弥达斯”运营者,通过一天的举证、谈话,包括对发布流程等多个细节进行了取证。
据办案人员介绍,虽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对案件的调查,但这一次的案子对他们来说,面临着不小的挑战。自媒体时代相关责任主体寻找难度比过去寻找犯罪主体难得多。此外,当事人是否配合都是面临的新问题。
完成调查以后,证监会曾于3月18日对上述虚假信息案件进行过通报。案件处理期间,当事人通过听证会等程序进行了申辩。不过,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申辩意见没有被采纳。
近日,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信息,微信公众号“弥达斯”认证主体中融汇智存在传播虚假消息的行为,李某及微信公众号主体被责令改正并分别被处罚人民币20万元。
严打:证监会保持高压态势打击虚假信息
当前,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已经成为编造、传播证券市场虚假信息的常见载体,互联网上的证券期货谣言成为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和法制环境的顽疾之一,且短期内难以消除。正因如此,新国九条明确要求,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市场稳定的机构、个人。
有关人士表示,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传播具有来源多元、类型多样、高度敏感、利益驱动明显的突出特点,常见的虚假、误导性信息不仅涉及上市公司经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金走向,还涉及监管部门执法动向与宏观经济政策。虚假信息的传播,不仅容易引发证券期货价格波动,还可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甚至诱发金融风险。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曾提示,投资者要增强对网络信息的辨识能力,要抵制造谣传谣的行为,任何人在网络上发布涉及资本市场的信息,都不应制造恐慌,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证监会将加大对各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打击力度。
10月14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张晓军在谈到打击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时表示,2015年以来,证监会立案稽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19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11件,移送公安机关5件。
证监会稽查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去年以来,证监会专门部署开展打击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专项执法行动,形成有效执法威慑与遏制。这些案件显示,在移动互联网广泛普及的背景下,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危害加剧,更需严管。目前,证监会在打击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初步形成了有威慑力、持续性、常态化的执法格局。
不过,在证监会相关人士看来,在当前全媒体语境下,执法工作面临更多挑战,信息初始来源难以追溯,传播路径不易复原,证监会稽查执法权限与手段凸显不足,法律规范层面仍待进一步完善。
不难看出,资本市场健康运行所需的良好信息传播秩序,离不开证监会与新闻出版、广电、工信、网信部门的齐抓共管、综合防治,以及与公安机关的密切执法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