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为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遭受价格欺诈,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涉及价格问题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通报,网购纠纷案件数量同比增幅超600%,其中网购欺诈九成为虚构原价。法官提醒,应注意对所购商品信息的搜集和对比,理性消费,谨慎交易。
■通报
节假日促销季价格欺诈高发
据市二中院调研统计,2015年及2016年前10个月,二中院辖区内先后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29件和212件,相较于2015年全年度,2016年前10个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幅超过600%。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逐步由单一的商品质量纠纷,衍生到价格领域,出现了以价格欺诈为诉求,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案件。此类案件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约占20%,且呈现增长态势。
据二中院民四庭的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从价格欺诈的时间看,春节、双十一等时段,某些网络购物平台所宣传的促销季及节日促销期,因促销周期短,强度大、交易频繁,成为价格欺诈问题的高发期。
从维权领域看,调研发现,价格欺诈在网络购物的电子产品、服饰、箱包、酒水等日常消费品领域多发,亦在名表、珠宝首饰等奢侈品领域偶发。此类案件的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居多,被诉主体多为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专营店”、“旗舰店”或知名品牌自营网店。从诉讼结果上看,维权者胜诉率较高。
■建议
注意对比商品历史价格
(1)注重对所购商品信息的搜集和对比,理性消费,谨慎交易。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便捷服务的同时,应利用网络获取信息的便利性,充分搜集所购买商品的信息,进行价格比对。在交易过程中,注意核对交易价格、优惠幅度等信息是否与标示一致。
(2)树立证据意识,留存与网络购物交易相关的重要页面信息。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对于涉及商品价格、产地、规格等影响购买决定的重要商品信息,应足够关注。如对网页标示相关内容有异议,要积极与商家沟通,留存销售页面、交谈记录、付款凭证等信息。
(3)遭受价格欺诈后,要积极依法维权。在遭受价格欺诈时,消费者一方面可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反映,要求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
■案例
买家告网店抬高原价打折胜诉
2014年11月11日,王某通过某网在某名牌表官方旗舰店购买男装手表1个,单价72000元,实付款36000元。该官方旗舰店在商品页面标示价格信息为“双11特惠¥36000.00专柜价¥72000.00”。
次日,王某申请退款,退款说明标注为“商品价格存在虚构原价的欺诈行为”。王某还向某区发改委举报A网络公司存在涉嫌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某区发改委认定A网络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成立,给予A网络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又将该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A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认为A网络公司在销售上述活动商品时实施了价格欺诈,故要求A网络公司向王某增加赔偿损失10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根据销售记录2014年11月11日变为促销价36000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57600元,故原价应为57600元,而非72000元,A网络公司在网站首页标示原价72000元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对王某要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京华时报记者 郑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