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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京豆”商户被公诉具有警示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6/12/13 《经济参考报》 □史洪举 参加讨论

  【案例】

  利用写评价可以获得“京豆”的奖励机制,京东商户邓某雇用10余人以“自买自卖”的方式刷单,写下“好评”后获取“京豆”,再利用获取的“京豆”虚假交易骗取货款。邓某被检察院指控,在10个月的时间里骗取京东货款800余万元。不久前,邓某因涉嫌诈骗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庭上,邓某认为自己不属于诈骗,“这些钱是给京东提供好评换来的”。

  网购达人应该对“京豆”不陌生,这是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进行购物、评价、晒单等相关活动获取的奖励。相应的京豆可以在购物时折抵现金使用,这就让虚拟的京豆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价值。

  但有些商户则钻了奖励规则的漏洞。他们利用各种手段刷单,骗取“京豆”,这种不诚信的作法应加以摒弃。情节严重者,显然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被提起公诉一点也不冤。此事件也警示人们,有些便宜不能随便占,否则就可能摊上事,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

  应该说,很多人尤其是网店商户,潜意识中认为刷单骗取奖励没有什么大不了,算不上情节恶劣。且电商平台存在漏洞,因此通过刷单从平台中赚取些奖励无可厚非,进而产生了“便宜可以随便占”的心理。殊不知,此类行为是不诚信的表现,触及了市场经济和法律的底线。

  以虚假交易来牟利应属诈骗行为

  为鼓励消费者购物、晒单并作出评价,推行奖励政策,属于电商的正常投资和商业行为。但必须强调,该奖励建立在消费者有真实购物的基础上,只有在此基础上作出评价和晒单方可领取相应奖励。

  如果是基于真实的购物行为,无论消费者赚取多少“京豆”,都属于合法收入,应受法律保护。但刷单行为是虚构消费者,或者雇人冒充消费者自买自卖,以左口袋进右口袋的方式完成所谓的购物消费,骗取购物奖励。这显然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编造了本来不存在的消费者,进行虚假的购物消费,完成虚假交易,使电商平台陷入“该消费者进行了真实购物和评价,应给予相应奖励”的错误认识,进而奖励一定“京豆”。

  对此类刷单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平台有权要求涉事商户返还多套取的奖励。如果涉案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则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规则漏洞不是免除责任理由

  虽然很多刷单商户是利用平台规则的漏洞,但这并不构成免除其责任的绝对理由。尊重规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利用规则设置存在漏洞投机取巧本身是不可取的行为。而且,诈骗或盗窃等侵财犯罪中,受害人往往存在或多或少的“过错”,如贪图便宜、轻信他人,要是因此能减轻诈骗者责任,显然违背了基本社会常识和人们的朴素正义观,导致社会陷入无序。诈骗之所以得逞,受害人防范意识差也是关键因素;盗窃之所以得逞,受害人疏忽大意未管护好财物也是重要原因,但这显然不能作为开脱罪责的理由。

  诚实守信,靠真实的劳动或智力投入获取收入值得尊重和保护。而投机取巧,利用所谓的平台漏洞作为赚钱“商机”则一点都不可取。

  之前,已有靠跑空车刷单骗取平台补贴的网约车司机被公诉,此次刷“京豆”商户被公诉再次证明诚信经营、不欺不诈的重要意义。勿以恶小而为之,遵纪守法应成为每个人获取财富的底线,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Tags:刷“京豆”商户被公诉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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