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孙麒翔 石飞月)4月6日,泉州中院受理的华为公司维权案一审宣判,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等被告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的专利侵权,需共同赔偿8000万元。
2016年5月,华为宣布要在美国加州和中国深圳同时提起对三星的知识产权诉讼,要求三星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这些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
华为称,2010年初,该公司就“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该申请于2011年6月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华为表示,该发明专利共有16项权利要求,涉及此案的有8项权利要求。
经过分析后,华为发现三星部分手机的技术特征与ZL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合计8项)的所有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华为公司认为被告共有20多款产品(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权。
2016年6月,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将惠州三星等被告起诉到法院,索赔8000万元。面对巨额索赔,惠州三星称,华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尤其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构成侵权,且惠州三星也没有实施华为所指控的侵权行为。三星公司则表示,华为公司要求赔偿8000万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